(廣東省公安廳2014年10月16日以粵公通字〔2014〕172號發(fā)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公安機關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保障證明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jié)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堅持按需申請、依法辦理的原則。
第三條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的外,其他人員均為無犯罪記錄人員。
第四條 我省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是證明被證明對象在廣東省居住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文書。
第五條 無犯罪記錄證明不能用于訴訟、仲裁用途。
第六條 無犯罪記錄證明按用途可分為因出國(境)使用和非因出國(境)使用的證明兩類。
(一)因出國(境)等事由申請辦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是指公民因移民、出國留學、經(jīng)商、旅游、務工等事由申請而為其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非因出國(境)事由申請辦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是指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為在國內(nèi)從事某種特定職業(yè)、辦理公證等需要的申請人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指定本地區(qū)公安機關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具體部門,并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第八條 年滿14周歲,具有本地戶籍或在本地連續(xù)居住期滿6個月以上的公民及境外人員,有合法申請事由的,持身份證、居住證等有效證件,可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各地原戶籍人員和在本地就讀或曾在本地就讀的非本地戶籍學生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由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和在本地就讀或曾在本地就讀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
第九條 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本地戶籍公民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須出示身份證,并提供復印件。
(二)非本地戶籍人員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須出示身份證、居住證或者護照等身份證明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三)各地原戶籍人員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須出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和原本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材料,戶籍證明材料應載明申請人在本地居住期間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住址及起止時間(在公安機關有記錄確認的除外),并提供復印件。
(四)在本地就讀或曾在本地就讀的非本地戶籍學生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學生證(畢業(yè)證)或所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并提供復印件。
第十條 第一次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須由申請人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再次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直系親屬,憑委托書、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辦理;委托非直系親屬辦理的,須提供公證部門的委托公證書、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辦理。
第十一條 辦理機關受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jié),遇有特殊情形需調(diào)查核實的,可以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應在30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jié)。申請人是正在接受調(diào)查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訴訟被告人的,辦理期限不受本條規(guī)定限制。
第十二條 無犯罪記錄證明的辦理應按受理申請、錄入信息、查詢前科、調(diào)查檔案、領導審批、制作證明書、發(fā)放證明書等程序嚴格進行。
第十三條 辦理機關一旦發(fā)現(xiàn)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有誤,應及時向原申請人以及公證部門、用人企業(yè)等有關單位進行通報,并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 無犯罪記錄證明式樣由省公安廳統(tǒng)一制定,證明書須加蓋印章后方可發(fā)放。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