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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來源:本站訪問量:-發布時間:2013-05-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產品生產、銷售和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單位;技防系統建設、管理和使用單位;技防檢測機構;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

第三 公安機關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廣東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廳技防辦”)是全省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技防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公安局技防辦”)、廣州鐵路、海運、民航、省森林、墾區等公安局(處)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廣州鐵路、海運、民航、省森林、墾區等公安局(處)技防辦”)是本轄區、本部門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部門技防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業務部門應協助本機關技防辦做好技防工作。凡涉及到技防建設項目審核、驗收的,應在本機關技防辦的統一管理下進行。

第二章 技防裝置范圍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一)至(七)款為強制執行條款。

第七條 城市居民住宅(區)、機動車等應根據安全需要裝置符合標準的技防產品和技防系統。

第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局技防辦負責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聯網報警網絡系統的建設,使裝置報警系統的場所和部位形成多級報警網絡。多級報警網絡包括公安機關各級聯網報警系統、重點要害部門聯網報警系統、社區安全聯網報警系統、機動車反劫防盜聯網報警系統等。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包括針孔或微型攝像機、監聽器材等)危害國家安全、竊取商業秘密、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第三章 技防產品管理

第十條 對納入《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附后)技防產品生產的管理,分別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生產登記制度,對同一類技防產品的管理,只適用上述制度的一種。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由廣東省公安廳根據本省技防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 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技防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執行;實行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的技防產品,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禁止生產和銷售。

第十二條 實行安全認證制度的技防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認證制度的規定執行;實行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的技防產品,未獲得安全認證的,禁止銷售和使用。

第十三條 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必須經省廳技防辦批準生產登記,并頒發《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以下簡稱“《批準書》”)。未經批準的,禁止生產和銷售。

第十四條 《批準書》申領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及生產場所;

(二)有工商營業執照;

(三)有相應產品生產管理經驗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設計、生產、測試及維修設備;

(五)有完整的產品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或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務措施;

(七)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八)產品經法定檢驗機構型式檢驗合格。

第十五條 技防產品生產單位按以下程序辦理技防產品型式檢驗:

(一)生產單位向省廳技防辦提出申請,并填寫《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型式檢驗申請表》;

(二)省廳技防辦在接到申請表之日起十日內確定有關技防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符合抽樣母體數量要求的技防產品進行隨機抽樣和封樣;

(三)申請單位將封樣后的產品送到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型式檢驗。

第十六條 《批準書》申請受理與辦理

申請技防產品生產登記的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公安局技防辦(以下簡稱“市局技防辦”)提出申請:

(一)《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書面申請報告;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簡介;

(五)主要生產設備、檢驗儀器明細表;

(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七)產品設計與工藝文件;

(八)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采用企業標準的須經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九)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十)產品照片和說明;

(十一)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十二)產品售后服務措施。

提交申請材料時,需提供復印件的原件,驗證后退回。

市局技防辦應當自接到生產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送省廳技防辦核準;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市局技防辦報送的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核準。符合條件的,核發《批準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持國家或省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可直接向省廳技防辦提出申請,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核準。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批準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批準書》的年檢、換發及變更

(一)年檢

1、年檢內容

(1)企業登記項目的執行和變更情況;

(2)產品接受公安機關技防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3)產品檢驗報告有效期;

(4)產品售后服務情況;

(5)有無違反技防管理的行為。

2、年檢程序

(1)年檢時間為每年一月至四月,辦證時間未滿半年的不需年檢;

(2)市局技防辦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持證進行年檢。各地級市以上公安局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年檢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年檢合格的,簽署年檢意見,并在《批準書》正證上加貼年檢標記,副證上加蓋年檢戳記;

(3)省廳技防辦負責對直接受理的持證單位進行年檢。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年檢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年檢合格的,簽署年檢意見,并在《批準書》正證上加貼年檢標記,副證上加蓋年檢戳記;

(4)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年檢的,須書面向公安機關技防辦說明原因,經批準后,方可補辦年檢手續;

(5)年檢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檢,其《批準書》自行作廢。

(二)換發

1、《批準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持證單位應在期滿前三十天提交換證申請材料。換證條件、程序與首次申辦相同。期滿不換證的,其《批準書》自行作廢。

2、持證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證的,須書面向公安機關技防辦說明原因,經批準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換證。 

(三)變更

《批準書》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持證單位應在三十天內到省廳技防辦辦理《批準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銷售技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技防辦備案,并領取由省廳技防辦統一印制的《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備案證》(以下簡稱《銷售備案證》)。未經備案的,禁止銷售任何技防產品。

第十九條 《銷售備案證》申領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及經營場所;

(二)有工商營業執照;

(三)有相應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完善的售后服務措施;

(五)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 《銷售備案證》申請受理與辦理

申請銷售技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局技防辦提出申請:

(一)《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備案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書面申請報告;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單位簡介;

(五)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六)營業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七)售后服務措施;

(八)銷售技防產品的許可證、安全認證或登記證復印件(進口技防產品要求有我國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或海關商檢部門出具的進口手續)。

提交申請材料時,需提供復印件的原件,驗證后退回。

縣級以上公安局技防辦應當自接到銷售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由省廳技防辦統一印制的《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備案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備案決定并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公安局技防辦不具備發證管理能力的,由上級技防辦負責發證。

第二十一條 《銷售備案證》的年檢、換發和變更

(一)年檢

2、持證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證的,須書面向公安機關技防辦說明原因,經批準后,可提前或延期換證。

(三)變更

《銷售備案證》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持證單位應在三十天內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銷售技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進貨驗收制度,驗明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并驗明產品的工業產品許可證、安全認證證書或生產登記批準證書。進口技防產品要驗明有無我國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或海關商檢部門出具的合法手續。

第四章 技防系統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廳技防辦對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單位實行資格等級管理,并統一印制和發放《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資格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未定級四個等級。未取得相應等級《資格證》的,禁止從事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業務。

第二十四條 《資格證》申領單位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及營業地點;

2、有工商營業執照;

3、有相應系統管理經驗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4、有設計、施工、調試及維修設備;

5、有完備的技防系統管理規章制度和系統維護、維修服務措施;

6、有完備的培訓資料及培訓制度;

7、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等級條件

1、一級資格條件

(1)最近三年內竣工技防系統總額1200萬元(含)以上;

(2)企業經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統管理經驗;

(3)高級工程師4人、工程師8人、其他技術人員6人;

(4)持技防系統從業資格證人員15人(含)以上;

(5)注冊資金人民幣200萬元(含)以上。

2、二級資格條件

(1)最近三年內竣工技防系統總額600萬元(含)以上;

(2)企業經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統管理經驗;

(3)高級工程師2人、工程師4人、其他技術人員4人;

(4)持技防系統從業資格證人員10人(含)以上;

(5)注冊資金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

3、三級資格條件

(1)最近三年內竣工技防系統總額300萬元(含)以上;

(2)企業經理有兩年(含)以上技防系統管理經驗;

(3)高級工程師1人、工程師2人、其他技術人員2人;

(4)持技防系統從業資格證人員5人(含)以上;

(5)注冊資金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上。

4、未定級資格條件

(1)企業經理有兩年(含)以上技防系統管理經驗;

(2)工程師3人、其他技術人員2人;

(3)持技防系統從業資格證人員5人(含)以上;

(4)注冊資金人民幣25萬元(含)以上。

第二十五條 《資格證》申請受理與辦理

申請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的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辦提出申請:

(一)《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書面申請報告;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單位簡介;

(五)營業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技防系統從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復印件;

(七)主要系統設備、檢驗儀器明細表;

(八)系統質量管理制度;

(九)系統維護與維修保養服務措施;

(十)技防系統業績報告(含合同、系統決算清單、驗收報告)復印件。

提交申請材料時,需提供復印件的原件,驗證后退回。

市局技防辦應當自接到資格證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送省廳技防辦核準。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市局技防辦報送的資格證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核準。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等級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核發資格證書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持國家或省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可直接向省廳技防辦提出申請,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核準。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等級資格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核發資格證書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辦理《資格證》的數量由省廳技防辦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實行總量控制,各市局技防辦應相應執行。

第二十六條 《資格證》年檢、換發和變更

(一)年檢

1、年檢內容

(1)持證單位登記事項的執行和變更;

(2)當年完成技防系統業績情況;

(3)當年技防系統設計、施工質量;

(4)當年技防系統維修服務情況;

(5)有無違反技防管理的行為。

2、年檢程序

(1)年檢時間為每年一月至四月,辦證時間未滿半年的不需年檢;

(2)市局技防辦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持證單位進行年檢。市局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年檢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年檢合格的,簽署年檢意見,并在《資格證》副證上加蓋年檢戳記;

(3)省廳技防辦負責對直接受理發證的持證單位進行年檢。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年檢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年檢合格的,簽署年檢意見,并在《資格證》副證上加蓋年檢戳記;

(4)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年檢的,須書面向公安機關技防辦說明原因,經批準后,方可補辦年檢手續;

(5)年檢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檢,其《資格證》自行作廢。

(二)換發

1、《資格證》有效期限為兩年,持證單位應在期滿前三十天提交換證申請材料。換證條件、程序與首次申辦相同。期滿不換證的,其《資格證》自行作廢。

2、持證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證的,須向公安機關技防辦說明原因,經批準后,可提前或延期換證。 

(三)變更

《資格證》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持證單位應在三十天內到省廳技防辦辦理《資格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資格證》晉、降級

(一)持證單位領取《資格證》一年后,達到高一級資質條件的,可申請晉級。

(二)領取《資格證》兩年內,一級資格單位技防系統業績總額未達到600萬元以上、二級資格單位技防系統業績總額未達到300萬元以上,三級資格單位技防系統業績總額未達到150萬元,資格等級降一級。

(三)未定級資格單位,領取《資格證》兩年內無任何技防系統業績的,取消其未定級《資格證》,一年內不予重辦。

第二十八條 省外技防從業單位進入本省投標、承接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項目,須向省廳技防辦申請備案,并領取《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備案證》(以下簡稱《資格備案證》)。未經備案的,禁止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資格備案證》申請受理與辦理

省外技防從業單位向省廳技防辦申請備案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備案證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書面申請報告;

(三)單位簡介;

(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申請單位所在地省公安廳(局)技防管理部門證明;

(六)申請單位所在地省公安廳(局)技防辦頒發的系統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申請單位駐廣東省辦事機構地點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八)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技防系統從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九)系統質量管理制度;

(十)系統維護與維修保養服務措施;

(十一)技防系統業績報告(含合同、系統決算清單、驗收報告)復印件。

提交申請材料時,需提供復印件的原件,驗證后退回。

省廳技防辦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備案核準。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等級的《資格備案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核發《資格備案證》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技防從業單位承接不同等級技防系統時應持相應等級《資格證》。

(一)持一級《資格證》的單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統;

(二)持二級《資格證》的單位可承接投資總額2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下或二級風險等級以下的技防系統;

(三)持三級《資格證》的單位可承接投資總額1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下或三級風險等級以下的技防系統;

(四)持未定級《資格證》的單位可承接投資總額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下或四級風險等級以下的技防系統。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統建設,應當納入建筑工程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統設計方案和依附現有建筑物或管線組成的有線、無線技防系統的設計方案,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局技防辦核準,并由技防辦組織竣工驗收。技防系統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技防辦對技防系統設計方案審核和組織竣工驗收的權限如下:

(一)投資總額200萬元(含)以上或一級風險的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由省廳技防辦受理,負責設計方案核準和組織竣工驗收;

(二)投資總額200萬元以下或二級風險(含)以下的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辦、廣州鐵路、海運、民航、省森林、墾區等公安局(處)技防辦受理,負責設計方案審核和組織竣工驗收;

(三)縣公安局技防辦對技防系統設計方案審核和組織竣工驗收權限,由市局技防辦確定;

(四)除《條例》第六條規定裝置的技防系統,造價五萬元以下(含)無任何風險等級的技防系統可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主持竣工驗收。

(五)各級公安機關技防辦、廣州鐵路、海運、民航、省森林、墾區等公安局(處)技防辦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做到系統設計方案審核和組織竣工驗收分開管理。無設計方案審核和組織驗收能力的,由上級技防辦負責審核并組織驗收。

第三十三條 技防系統審核

根據技防系統審核、驗收權限劃分,系統施工單位必須向相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提出審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申報表》一式兩份;

(二)系統建設單位委托書或合同書復印件;

(三)系統設計方案(系統規模、技術方案和系統組成);

(四)選用器材設備的種類、型號、數量;

(五)器材設備布置平面圖、器材設備監控中心布置圖、系統各部分聯線圖,管線敷設圖;

(六)系統費用預算報告;

(七)系統周邊環境及建筑圖。

公安機關技防辦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批準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準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技防系統試運行與培訓

(一) 系統調試開通后,應至少試運行一個月,由建設單位做好系統試運行記錄。并依據試運行記錄,寫出系統試運行報告。內容包括:

1、系統試運行起迄日期,試運行狀態;

2、故障產生的次數、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統功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以及綜合評述。

(二) 試運行期間設計、施工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建立系統的值勤、操作和維護管理制度。

(三) 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依據合同有關條款須對有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培訓應提供有關設備、系統操作和日常維護的說明、方法等技術資料。培訓內容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三十五條 技防系統竣工與初驗

(一)技防系統按設計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經試運行達到設計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視為竣工。系統竣工報告由設計、施工單位完成。

少數非主要項目未按合同規定全部建成,經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單位協商,對遺留問題有明確的處理辦法,系統經試運行并為建設單位認可,也視為竣工。

(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設計任務書或合同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初驗,填寫隱蔽系統隨工驗收單。若系統設計有修改的,應填寫更改審核單并報原方案審核部門備案。

系統初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系統試運行評述;

2、對照設計任務書要求,系統功能檢測情況及質量主觀評價;

3、對照正式設計方案,核對安裝設備數量和型號的結果;

4、施工質量初驗意見(含隱蔽系統隨工驗收單)。

第三十六條 技防系統檢測

三十萬元(含)以上或二級風險(含)以上的技防系統在正式驗收前,設計、施工企業必須向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技防辦申請辦理委托系統檢測手續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系統試運行報告;

(二)系統竣工報告;

(三)系統初驗報告。

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接到申請辦理委托系統檢測的資料,審核合格后,填寫委托系統檢測申請表報送到省廳技防辦,由省廳技防辦向公安部授權認可的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檢測委托書。

設計、施工單位將檢測委托書送檢測機構并附以下圖紙資料:

(一)系統竣工報告;

(二)按正式設計方案施工的系統原理框圖、平面布防圖、器材設備清單等。

檢測機構應自收到檢測委托書之日起十日內完成系統的檢測工作。

第三十七條 技防系統驗收

技防系統驗收前,設計、施工單位應向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技防辦報送《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竣工驗收申請表》及下列圖紙資料一式三份:

(一)系統建設單位委托書(設計任務書)和合同書(復印件);

(二)初步設計方案論證意見;

(三)正式設計方案與相關圖紙;

(四)系統試運行報告;

(五)系統竣工報告;

(六)系統初驗報告(含隱蔽系統隨工驗收單);

(七)系統決算報告;

(八)系統檢測報告。

負責系統審核的公安機關技防辦自接到驗收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批準驗收并組織有關專家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委員會)驗收;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批準決定并說明理由。

技防系統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由驗收小組(驗收委員會)提出整改意見,改正后經復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技防辦要加強對技防系統管理和使用單位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驗收、建設和使用單位要妥善保管技防系統的設計圖紙和相關資料,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技防系統知密人員的管理和系統日常維護,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第三十九條 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專業技術人員和技防系統專業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技防專業資格培訓,經省公安廳認可的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并取得專業培訓資格證書后,上述人員方可上崗從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技防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銷其技防證書,一年內不予重辦。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申辦各項技防業務,采用弄虛作假手段或有其它欺詐行為并經查實的;(二)涂改、偽造、租借、轉讓或買賣技防證書非法牟利的;

(三)拒絕、阻撓、干預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依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

第四十一條 領取《資格證》單位,越級承接技防系統的,視同無證設計、施工、維修技防系統,依照《條例》第三十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承接技防系統的單位在系統投入使用后,負有維護責任,需制定出完善的維修保養服務措施,在接到系統故障報告后應按協議或合同承若的時限組織維修。不按協議或合同承若的時限組織維修,依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利用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竊取商業秘密、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視為擅自改變技防系統用途和范圍的行為,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技防管理人員在技防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工作中嚴重失職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暫行管理辦法》自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

一、安全技術防范報警器材

1、入侵探測器

包括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微波入侵探測器、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超聲波入侵探測器、振動入侵探測器、磁開關入侵探測器、超聲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等。

2、防盜報警控制與傳輸設備

包括有限、無線的防盜報警控制器、傳輸、顯示、存儲等設備。

3、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包括車輛防盜報警設備和車輛反劫防盜聯網報警系統等。

4、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設備

包括目標識別、信息處理、控制、執行的設備和系統等。

5、防盜保險柜(箱)

包括防盜保險柜、防盜保險箱、便攜式防盜保險箱等。

6、機械防盜鎖

包括用于防盜安全門、金庫門、防盜保險柜(箱)、機動車防盜的專用鎖等。

7、樓寓對講(可視)系統

包括各類可視、非可視樓寓對講設備和系統。

8、防盜安全門

包括防盜門、樓寓電控防盜門、金庫門等。

9、防彈復合玻璃

包括各類防彈、防破壞玻璃。

10、視頻監控與聲音復核(監聽)設備

包括視頻入侵、探測、傳輸、控制、存儲、顯示以及各類型聲音復核(監聽)設備和系統。

二、安全技術防范安檢器材

1、射線探測設備

包括使用直接觀察、電視顯示、掃描、照相方式的各類型射線探測設備和系統。

2、金屬物品探測設備

包括通過式、式、便攜式金屬物品探測設備和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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