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范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違法違規飛行滋事肇禍,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現就加強我省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飛行高度低于 500米、飛行速度小于 200 公里/小時、雷達反射面積小于 2 平方米的飛行目標,主要包括無人機、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飄氣球、孔明燈等。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定,履行適航資格、飛行資質、計劃申報等相關手續。
三、嚴禁在以下區域的上空飛行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
(一)機場凈空保護區(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 10 公里、跑道兩端各 20 公里范圍)以及民航航路、航線,高速和普通鐵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運行沿線、區域;
(二)黨政機關、軍事管制區、通信、供水、供電、能源供給、危化物品貯存、大型物資儲備、監管場所等重點敏感單位、部位及其設施;
(三)大型活動場所、公民聚居區、車站、碼頭、港口、廣場、公園、景點、商圈、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區域;因現場勘察、施工作業、航空拍攝等工作需要,確需在上述區域飛行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有規定需提前申報批準的,須按規定獲得批準后開展作業。
四、違反規定在上述區域內飛行的,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本通告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 3 年。
特此通告。
廣東省公安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