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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公安局

戶政高頻事項辦事指南

來源:清遠市公安局訪問量:-發布時間:2024-02-21

  一、出生登記

  (一)國(境)內出生登記

  1、辦理條件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省戶籍居民,在國(境)內所生育的子女,可隨父或隨母登記入戶。

  2、需審核材料

  ① 父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

  ② 父母雙方或一方的《結婚證》。

  ③ 《出生醫學證明》。

  其他情形:

  ① 父母一方為國(境)外人員的,提交護照、港澳臺《居民身份證》件。父母為軍人的,提供軍官證及《居民身份證》。

  ②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統可查詢到戶籍為死亡注銷的,無須提供)。

  ③ 父母離婚的,提供入戶方的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經撫養權屬方同意并簽署同意聲明書,可隨非撫養權屬方入戶。

  ④  屬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非婚生育子女隨父親申報出生登記的,應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⑤ 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的,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以及親屬關系證明。

  ⑥ 父母雙方屬在校學生集體戶的提供學生證。

  ⑦ 《出生醫學證明》嬰兒姓氏與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的親屬關系證明,或與選取其他姓氏相關的證明。

  ⑧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

  ⑨ 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衛健部門無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證明材料、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等其他佐證材料(如產檢記錄、疫苗接種證等)。公安機關在調查其沒有境外身份及其他戶口的情況下,辦理出生登記。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3、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政窗口受理、審核,當場辦結。

  2.港澳臺地區出生登記

  辦理條件

  父母一方為省內戶籍人員,在港澳臺地區出生小孩,未在港澳臺地區取得身份的,可以隨省內父(母)一方辦理出生登記落戶。

  需審核材料

  ① 港澳臺地區的出生證明。

  ② 入戶子女入境所持證件。

  ③ 父母一方的《結婚證》。

  ④ 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其他情形:

  ① 出生證明為英文版的,需提交中文版翻譯件及翻譯公證書。

  ② 屬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非婚生育子女隨父親申報出生登記的,應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③  父母一方為國(境)外人員的,提交護照、港澳臺《居民身份證》件。

  ④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統可查詢到戶籍為死亡注銷的,無須提供)。

  ⑤ 《出生醫學證明》嬰兒姓氏與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的親屬關系證明。

  ⑥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

  ⑦ 父母離婚的,提供入戶方的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經撫養權屬方同意并簽署同意聲明書,新生嬰兒可隨非撫養權屬方入戶。

  未盡事宜,參照國(境)內出生登記要求處理。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復核——清遠市公安局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縣區公安局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特別說明: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時間不納入戶政部門業務辦理工作時限。

  3.國外出生登記

  辦理條件

  父母一方為本省戶籍人員,在國外所生小孩,經出入境部門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申請隨父隨母入戶。

  需審核材料

  ① 父母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② 國外申領的出生證明原件、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③ 父母一方的《結婚證》。

  ④ 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書》。

  ⑤ 本人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或者旅行證及父母回國使用的出入境證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國護照或者旅行證的,由設區市(含)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有關駐外使領館進行核實,對其國籍情況有疑議的,由設區市(含)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有關駐外使領館進行國籍認定。

  ⑥ 未取得或者放棄外國公民或者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或者證明。

  其他情形

  ① 父母離婚的,提供入戶方的離婚證,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新生嬰兒跟隨撫養權屬方申報出生登記。國外登記的,提供中文翻譯件。

  ② 父母一方為國(境)外人員的,提交護照、港澳臺《居民身份證》件。

  ③ 出生證明無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提交國內公證機關的出生證明翻譯件的公證書。

  ④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統可查詢到戶籍為死亡注銷的,無須提供)。

  ⑤ 《出生醫學證明》嬰兒姓氏與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的親屬關系證明。

  ⑥ 屬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非婚生育子女隨父親申報出生登記的,應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⑦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

  未盡事宜,參照國(境)內出生登記要求處理。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政窗口受理、審核,當場辦結。

  二、死亡登記

  1.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注銷戶口

  辦理條件

  本省戶籍居民死亡,其親屬、戶主、撫養人或知情人可為其申報死亡登記。當戶主、親屬、撫養人無法履行申報注銷戶口登記時,由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需審核材料

  ①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② 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③ 申報人的《居民身份證》。

  其他情形:

  ① 在國(境)外死亡的,提交死亡地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經公證的中文翻譯件或者中國駐該國領使館出具的死亡的認證書。

  ② 在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看管場所內死亡的,若無法提交《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提交相關公函。

  死者的《居民身份證》遺失的,由申報人提交書面遺失聲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政窗口受理、審核,當場辦結。

  2.經調查核實死亡注銷戶口

  辦理條件

  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人口調查或戶口清理整頓工作中,發現并核實已經死亡但未注銷戶口的,可以通知戶主、親屬、撫養人或利害關系人前來辦理死者的戶口注銷手續,或者按照必要程序依法注銷。

  需審核材料

  ① 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

  ② 申報人的《居民身份證》。

  ③ 申報人對死者作出的死亡情況說明。

  ④ 公安機關調查報告。

  其他情形:

  ①死者無任何親屬、撫養人或利害關系人,或經通知戶主、親屬、撫養人、利害關系人前來辦理死者的戶口注銷手續,戶主、親屬、撫養人、利害關系人在限定期限內不來辦理的,可以經法定公告程序予以注銷。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證》遺失的,由申報人提交書面遺失聲明。公告注銷的,由經辦民警寫明死者《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是否收繳。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7個工作日內并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三、姓名變更

  辦理條件

  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違反公序良俗,理由正當的。公民的姓名用字須符合國家《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親生父母雙方同意;如未成年人已滿八周歲,應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場確認。 

  需審核材料

  ① 填報《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② 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③ 與變更姓名理由相關的材料。

  其他情形:

  ①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還需提供監護人本人居民身份證以及父母雙方簽名同意變更姓名意見書。

  ②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離婚的,提交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親生父母雙方簽名同意變更姓名意見書。

  ③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離婚隨繼父(母)姓氏的,生父母及繼父(母)三方均同意變更,還需審核生父母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和繼父(母)的《結婚證》。現場簽名確認后受理。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7個工作日內并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四、性別變更更正

  辦理條件

  本人或者監護人應當憑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者具備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需審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② 《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③ 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其他情形:

  ①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還需提供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交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雙方現場簽名確認申請。

  ② 在國外做變更手術的,提交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復核——清遠市公安局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縣區公安局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五、出生日期更正

  辦理條件

  因歷史登記錯誤,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指出并申請更正。

  需審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② 《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③申請人的原始憑據(包括原始的《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分娩住院期間病歷檔案、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原《居民身份證》、原《居民戶口簿》、原始的公安機關戶口檔案等)。

  其他情形:

  ① 申請人為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交由干部所在的地市級或中央單位駐地市級機關以上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并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認定函》。

  ② 申請人為軍人的,按照中央軍委政治工作局、公安部等部門的聯合發文通知要求辦理。

  ③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還需提供監護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以及雙方簽名確認。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復核——清遠市公安局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縣區公安局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變更更正民族

  辦理條件

  已落常住戶口的公民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

  審核資料:

  ①按要求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②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③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同意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抄送)。

  其他情形:

  申請人為未滿十八周歲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10個工作日內并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七、收養登記

  1.兒童福利機構收養棄嬰

  辦理條件

  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棄嬰(棄童)和法律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且尚未落戶的其他兒童,可在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出生登記入戶集體戶。

  需審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手續完備的《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棄嬰(棄童)審批表》。

  ③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簿。

  ④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打拐DNA比對情況說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政窗口受理、審核,當場辦結。

  2.救助站收留流浪乞討人員

  辦理條件

  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需審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手續完備的《救助管理站滯留受助人員安置呈批表》。

  ③救助站集體戶口簿。

  ④救助站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打拐DNA比對情況說明。

  辦理流程及時限

  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復核——清遠市公安局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縣區公安局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3.持事實收養公證書入戶

  辦理條件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入戶。

  需審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 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③ 事實收養公證書。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復核——清遠市公安局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縣區公安局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八、加入(恢復)中國國籍登記戶口

  1.外國人、無國籍人員加入中國國籍登記戶口

  辦理條件

  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在我省定居的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需審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和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辦理戶口通知》。

  ③ 入戶地址房產證件。

  ④ 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被投靠人、戶主、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親屬關系證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政窗口受理、審核,當場辦結。

  2.外籍華人恢復中國國籍登記戶口

  辦理條件

  經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籍華人,向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特殊情況下,也可向擬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需審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和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辦理戶口通知》。

  ③ 入戶地址房產證件。

  ④復戶地址《居民戶口簿》,被投靠人、戶主、產權人的居民身份 證。(遷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政窗口受理、審核,當場辦結。

  九、國(境)內定居登記戶口

  1.港澳居民在內地定居登記戶口

  辦理條件

  經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的香港、澳門居民在省內定居的。

  需審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 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定居通知書》。

  其他情形:

  ① 屬立戶的,核驗擬定居地房屋產權證或相關證明。

  ② 屬投靠親友入戶的,核驗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被投靠人、戶主、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政窗口受理、審核,當場辦結。

  2.臺灣居民在大陸定居登記戶口

  辦理條件

  來我省定居并經批準的臺灣居民,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需審核材料

  ① 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 省公安廳簽發的《臺灣同胞定居證》和《批準定居通知書》。

  ③ 投靠直系親屬入家庭戶的,提供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

  ④相關證件證明(屬夫妻投靠的提供《結婚證》,子女投靠的提供 《出生醫學證明》,其他親屬投靠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其他情形:

  ① 全戶遷入定居的,提供入戶地址房產證件。

  ② 原內地居民出境定居后又返回的,核驗原籍戶口。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政窗口受理、審核,當場辦結。

  3.華僑回國定居登記戶口

  辦理條件

  來我省定居并經批準的華僑,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需審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的有效期內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及已密封的《華僑回國定居告知單》。

  ③ 投靠直系親屬入家庭戶的,提供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

  ④ 相關證件證明(屬夫妻投靠的提供《結婚證》,子女投靠的提供醫學證明,其他親屬投靠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其他情形:

  ①全戶遷入定居的,提供入戶地址房產證件。

  ②原內地居民出境定居后又返回的,核驗原籍戶口。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政窗口受理、審核,當場辦結。

  十、收養小孩入戶

  辦理條件

  公民按法律規定在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已登記戶口的小孩,辦理相關收養手續后,可申請將被收養小孩的戶口遷入收養人家庭戶。

  需審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 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③ 《收養登記證》。

  ④ 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年滿16周歲或以上必須提供)。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十一、隨軍家屬入戶

  辦理條件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家屬,可申請將戶口遷移至軍人服役地所在城市。

  需審核材料

  ① 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 軍人所在部隊出具的家屬隨軍批準文件,現役軍人身份證證明。

  ③ 隨軍家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隨遷小孩需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④ 申請人的《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或單位《集體戶口簿》復印件。

  其他情形:

  ① 有自有房產的,提交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

  ② 無自有房產的,提交部隊意見或證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十二、退出現役(轉業、退伍)恢復戶口

  辦理條件

  符合省、市政策規定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其本人可以申請入戶。

  需審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

  ③退伍證(離退休的,提供軍人離退休證)。

  ④《居民身份證》(《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部隊或單位蓋章確認)。

  其他情形:

  ① 回原籍的,提交原籍《居民戶口簿》。

  ② 新立戶地址為自有房產的,核驗房產證件。

  ③ 遷入政府產權租賃房屋(保障房、經適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

  ④ 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⑤ 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戶的,提供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

  提交的材料有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先回原部隊按規定辦理出生日期認定及變更手續后,方可辦理申請入戶。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政窗口受理、審核,當場辦結。

  十三、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回原籍農村

  辦理條件

  從鄉村遷往學校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應屆和擇業期),未落實工作單位,實際在鄉村居住的,可遷回原籍。

  需審核材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②申請人的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畢業證》、《居民身份證》。

  ③原戶口所在地父(母)的《居民戶口簿》。

  ④派出所調查核實申請人是否在擬遷入地實際居住生活,提供詢問筆錄(含村委干部、鄰居、近親屬等知情人)和調查綜合材料。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十四、城鎮居民申請遷回原籍農村入戶

  辦理條件

  在城鎮無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和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城鎮居民,在鄉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居住生活在鄉村,并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可將城鎮戶口遷移至鄉村。

  退休人員或原單位按規定購買社保年限期滿可以享受社保退休金的人員不得辦理戶口從城鎮遷往農村。

  需審核材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②申請人(包括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件(隨遷子女未滿十六周歲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證》)。

  ③配偶隨遷提交《結婚證》,未成年子女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登記簿已顯示關系的除外)。

  ④申請人(包括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戶籍地、遷入地個人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并提交申請人遷入地址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⑤申請人(包括隨遷配偶)提交近3年的個人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繳費明細。

  ⑥申請人提交本人在遷入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戶內股權及成員證,若申請人無上述三種證件之一的,可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①提交申請人與遷入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

  ②提交由遷入地村集體出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和遷入地村集體《成員大會表決記錄表》;

  ③派出所須實地調查核實申請人的遷入地址是否建有符合居住生活條件的房屋、申請人是否在該地址上的房屋實際居住及是否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提供詢問筆錄(含村委干部、鄰居、近親屬等知情人)和調查綜合材料。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十五、親屬投靠戶口 

  (一)、夫妻投靠戶口

  辦理條件

  (1)農村遷往城鎮、鄉村村民之間、城鎮居民之間結婚,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制,隨時辦理遷移手續。

  需審核材料

  ①申請人書面報告。

  ②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③隨遷子女《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隨遷子女未滿十六周歲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關系證明。

  (2)夫妻一方戶口在鄉村,另一方在城鎮無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且實際居住生活在鄉村的,可申請將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戶口遷移到鄉村。

  需審核材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②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③隨遷未成年子女《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隨遷子女未滿十六周歲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關系證明。

  ④申請人提交近3年的個人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繳費明細。

  ⑤派出所調查核實申請人是否在擬遷入地實際居住生活,提供詢問筆錄(含村委干部、鄰居、近親屬等知情人)和調查綜合材料。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二)、子女投靠父、母戶口

  辦理條件

  (1)凡與父(母)分居兩地的子女(非正常途徑入戶的除外)和農村村民之間、城鎮居民之間及農村遷往城鎮的子女均可申請投靠父(母)入戶。

  成年子女需審核材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②子女和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③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關系證明。

  ④成年子女須在被投靠人的戶籍地內〔同一縣(市、區)〕無屬個人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戶地的個人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若申請人屬已婚的,同時提交其入戶地其配偶的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

  (2)城鎮未成年子女可申請投靠居住在農村的父母入戶。

  未成年子女需審核材料

  ①監護人的書面報告。

  ②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證)。

  ③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④《出生醫學證明》或公證機構出具的關系公證等材料之一。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三)、父母投靠子女戶口

  辦理條件

  (1)與子女分居兩地農村村民之間的父(母)可申請投靠子女入戶;

  (2)與子女分居兩地城鎮居民之間、農村遷往城鎮之間的父(母)可申請投靠子女入戶(投靠人戶內直系親屬可隨遷)。

  需審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①申請人書面申請報告。

  ②申請人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③申請人和被投靠子(女)的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或衛生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親子鑒定書》、公安派出所或單位出具能證明雙方關系的權威證明)。

  ④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上未顯示或顯示不明確與申請人關系的須提交關系證明。

  ⑤申請人戶內直系親屬隨遷的,需提交戶主同意申請人入戶的《戶主同意入戶聲明》和戶主的身份證件。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四)、其他直系親屬投靠入戶 

  辦理條件

  放寬直系親屬投靠入戶限制,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其他直系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可以互相投靠。申請人未滿18周歲的,需隨同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遷移。

  需審核材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②申請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件(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證)。

  ③申請人和被投靠人的關系證明。

  ④戶主同意申請人入戶的《戶主同意入戶聲明》和戶主的身份證。

  ⑤申請人須在被投靠人的戶籍地內〔同一縣(市、區)〕無屬個人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戶地的個人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若申請人屬已婚的,同時提交在入戶地其配偶的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五)、兄弟姐妹投靠入戶

  辦理條件

  允許兄弟姐妹投靠入戶,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需審核材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②申請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件(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證)。

  ③申請人和被投靠人的關系證明。

  ④戶主同意申請人入戶的《戶主同意入戶聲明》和戶主的身份證。

  ⑤申請人須在被投靠人的戶籍地內〔同一縣(市、區)〕無屬個人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戶地的個人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若申請人屬已婚的,同時提交在入戶地其配偶的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十六、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入戶

  辦理條件

  在我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該地址,如房屋產權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相應的集體戶口。

  (一)自有合法產權住所

  在我市購買成套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房(不包括廠房、商鋪、倉庫或者其它非住宅用途的房產)由派出所編定了門(樓)牌號碼。

  需審核材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②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③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上未顯示或顯示不明確與申請人關系的須提交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關系證明等)。

  ④購買成套商品房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或已登記備案《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自建合法住宅的提交建筑用地許可證和建筑施工許可證。

  戶主由房屋產權人(十八周歲以上)或其配偶擔任,十八周歲以下不能單獨入戶;兩人以上(不包括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買一套(幢)房產的,同時提供其他產權人放棄做戶主的《協議書》。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房的房屋所有者同一戶內的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等可隨遷。

  ⑤隨遷的兄弟姐妹須在被投靠人的戶籍地內〔同一縣(市、區)〕無屬個人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戶地的個人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若申請人屬已婚的,同時提交在入戶地其配偶及子女的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

  ⑥已辦理戶口登記的商品房轉讓后,應在原業主戶口全部遷出后,新業主方可辦理戶口遷入;屬合資購買的一套商品房,只允許其中一個家庭入戶。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二)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

  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在我市購買成套商品房并由派出所編定了門(樓)牌號碼。

  需審核資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②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③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的親屬關系證明。

  ④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上未顯示或顯示不明確與申請人關系的須提交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關系證明等)。

  ⑤房屋產權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證》、《不動產權屬證》及《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入戶聲明》,同時須該房屋地址原居民家庭戶口遷出后,再辦理申請人的落戶遷移。申請人在辦結落戶遷移后,如有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投靠入戶該地址,需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

  ⑥申請人須在被投靠人的戶籍地內〔同一縣(市、區)〕無個人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戶地的個人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若申請人屬已婚的,同時提交在入戶地其配偶的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三)租賃他人房屋

  租賃房屋為符合《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已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

  審核材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②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③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上未顯示或顯示不明確與申請人關系的須提交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關系證明等)。

  ④提交租賃半年以上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動產權屬證》;遷入當地政府指定戶籍代管機構的提交戶籍代管機構的集體戶口簿。

  ⑤房屋產權所有人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入戶聲明》,同時須該房屋地址原居民家庭戶口遷出后,再辦理申請人的落戶遷移。申請人在辦結落戶遷移后,如有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投靠入戶該地址,需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個別證明材料收原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十七、合法穩定就業入戶

  辦理條件

  在我市城鎮有合法穩定就業(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營業執照等),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申請人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結合合法穩定住所入戶的要求辦理,如房屋產權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相應的集體戶口。

  需審核材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②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③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半年以上)。

  (1)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的,提交用人單位證明或與用人單位簽訂半年以上的《廣東省勞動合同》或繳納社保證明;

  (2)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的提交本人的營業執照或繳納社保證明;

  (3)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④能夠證明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或相應的《集體戶口》復印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縣區公安局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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