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省公安廳網站 發布日期:2018-01-02 發布欄目:省廳首頁>專題報道>廣東省公安廳重點領域信息及“五公開”專欄>決策公開
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交警部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明確交警部門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職責,保障交警部門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推進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依據《人民警察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和公安部交管局《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我廳起草了《廣東省公安交警部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根據省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規定,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期限為15日,逾期不復的視為無意見。社會各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將意見建議發送至:jgj@gdga.gov.cn ;
2.郵遞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嘉禾尖彭路388號 廣東省交通管理局秩序處法制科;
3.傳真:020-36220820
廣東省公安廳
2018年01月02日
廣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職責,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推進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根據《人民警察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公安部交管局《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和《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交通管理部門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直接管理、輔助交通民警開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聘用人員,統稱交通輔警。
第三條 交通輔警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分為勤務輔警、文職輔警兩大類。勤務輔警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活動;文職輔警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
交通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須在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第四條 交通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交通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法律后果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承擔。
第二章 招聘錄用
第五條 交通輔警的招聘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組織。交通輔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二)年滿18周歲以上;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特殊崗位可以適當降低或者提高的條件,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聘用交通輔警,應當按照國家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手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第六條 交通輔警的招聘計劃應當向社會公示,按照自愿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體能測試、政審等程序實施,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可以適當簡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七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從革命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犧牲和四級以上因公傷殘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無配偶、子女的,可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輔警,并可以在年齡和學歷方面適當放寬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錄用為交通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九條 各地市也可采取招聘、勞務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文職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會同人事部門采取聘任制公務員或者地方事業編制方式招錄。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勤務輔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帶領或者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民警指揮引導車輛,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根據需要對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取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協助做好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四)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五)報告道路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六)接受群眾求助;
(七)駕駛警用汽車或警用摩托車等警用交通工具;
(八)其它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工作。
第十一條 文職輔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帶領或者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交通指揮中心和互聯網服務平臺接線與服務;
(二)文書處理、違法查詢、檔案整理、材料收集、證件辦理等;
(三)車輛和駕駛人檔案管理、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案卷文書管理;
(七)保管和維護保養警用裝備;
(八)其他可由文職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二條 交通輔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當事人采取約束或行政強制措施;
(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或主持事故賠償調解等工作;
(三)對當事人或證人進行訊問和詢問;
(四)代替民警開具行政處罰文書,對交通違法行為實施罰款;
(五)配備、保管和使用武器、警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警務活動。
第四章 培訓考核
第十三條 新招聘的交通輔警必須參加縣級以上公安機
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20日。培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業務基礎知識、安全防護技能、工作紀律、職業道德和協勤禮儀等方面的內容。
已經在崗的交通輔警,每年必須參加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5日。
第十四條 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年度考核和激勵制度。考核結果記入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個人工作檔案,作為評先創優、給予獎勵、崗位晉升、職業發展和報考人民警察時認定特別優秀輔警的依據。
對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或者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對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應當離崗培訓并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 交通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示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五)在搶險、救災、處置交通事故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作出貢獻的;
(六)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聘用交通輔警的指導和監督,對違反規定聘用、使用交通輔警的,嚴肅追究責任。
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同時嚴格依紀依法追究帶班、帶勤、管理等責任民警以及所在單位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交通輔警管理規章制度、獎懲制度和工作規范,建立工作檔案和考核記錄,加強對交通輔警的教育和管理,定期開展在職交通輔警的培訓工作。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交通輔警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交通輔警在協助執勤執法中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忠于職守;
(二)文明執勤,儀態端正,禮貌待人;
(三)執行工作規范,遵守工作紀律;
(四)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交通輔警在工作時間應當穿著統一配發的制服,帶齊防護裝備,佩戴全省統一式樣的工作證。交通輔警在非工作時間、非從事輔助民警執法活動期間不得穿戴制式服裝和持有輔警證件。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第二十條 交通勤務輔警在工作期間,可以配備警棍和使用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不得配備或使用武器。在從事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用器械。
第二十一條 交通輔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紀律規定,情節較輕的,由所在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批評教育處分;情節較重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辭退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警務輔助人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依據告知警務輔助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該處分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
第六章 權益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落實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保障要求,將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辦公經費、工資待遇、裝備、保險等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辦公場地和職業保護。
第二十四條 交通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業務技能培訓;
(四)對交通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五)提出申訴與控告;
(六)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七)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實行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制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實現工資待遇與所從事工作工齡成績相匹配。
第二十六條 交通輔警的工資福利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建立符合輔警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鼓勵提高績效工資比重。
第二十七條 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檢驗鑒定等科學技術含量較高的輔警崗位,可以從薪酬、編制、入戶方面重點照顧,特別優秀者在參加人民警察考試中予以優先錄取。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依法為交通輔警辦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并按相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建立定期體檢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為交通輔警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九條 交通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者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招聘非全日制兼職輔警。兼職輔警的招聘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本次意見征集共收到公眾建議1條,采納建議1條。
支持!希望法律對警務輔助人員有約束的同時,也能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采納:感謝您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