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有關規定精神,現將擬征收土地情況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吉田鎮旺南村(詳見附圖)。
二、擬征收土地用途:工業用地。
三、擬征收土地面積:0.8706公頃,折合13.059畝(以實測數據為準)。
四、征地補償標準和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一)征地補償標準:參照《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地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清府函〔2021〕45號)文件執行,具體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單位:萬元/畝
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其中土地補償費占比49%,安置補助費占比51%。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參照《關于印發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山府發〔2018〕22號)文件執行。
(三)留用地安置: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
(四)社會養老保險安置: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征收實施單位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和測量單位對擬征收范圍內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規格和數量等進行調查,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相互轉告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六、根據自然資源部發布的《自然資源聽證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需要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七、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八、公告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
特此公告。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