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規劃區建設工程
竣工規劃驗收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清遠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切實規范建設行為,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了《清遠市規劃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辦法》,經清遠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
清遠市規劃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以下稱規劃驗收)工作,進一步規范建設行為,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驗收,是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內容和核準的圖紙為主要依據,對申報竣工的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情況組織復核和認可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經清遠市城鄉規劃局(以下稱市規劃局)審批的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遵照本辦法執行。
經市規劃局審批的臨時建設工程、鄉村建設工程和戶外廣告設置中的建設工程,參照本辦法執行。
清遠市下轄各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清遠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驗收。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建設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第六條 建設單位根據本辦法組織自檢后,持以下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規劃驗收申請:
(一)《清遠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表》;
(二)施工單位出具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竣工圖紙;
(三)具有城市規劃測量資質的測繪單位編制的竣工測量報告(含電子文件);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市規劃局窗口審核申報資料,資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資料內容。
第八條 市規劃局經審核施工圖和組織現場勘查,對照本辦法的規劃驗收內容對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復核,確認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的規劃驗收標準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凡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內容和核準圖紙等要求以及驗收標準的建設工程,應認定其不合格并書面說明理由。其中,未按規劃審批要求實施的,責令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實施后,重新辦理規劃驗收手續;存在違法建設行為的,應及時轉入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后,重新辦理規劃驗收手續。
第二章 建筑工程規劃驗收
第九條 建筑工程規劃驗收內容:
(一)規劃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圍、退線距離(包括紅線、綠線、黃線、藍線、紫線等)、平面布置、建筑間距、退界距離、出入口設置等總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標:建筑使用性質、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層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停車泊位等技術指標;
(三)建筑環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質、外墻廣告等;綠地、小品、雕塑、水池等;
(四)配套和服務設施:道路、踏步、圍墻、大門、停車場、基地高程等;公廁、垃圾轉運站、配電房、居委會、各種管線等;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條 單體項目建筑工程驗收標準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項目總平面圖要求;
(二)建筑單體符合已審批的施工圖;
(三)拆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內容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工程建設時所建的全部臨時設施,施工渣土清運完畢;
(四)公廁、垃圾轉運站、配電房、居委會、室外給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設施、綠化工程、建筑基地環境已按規劃審批要求實施建設;
(五)管線和道路已按所批準規劃實施建設;
(六)對規劃部門的承諾已履行且無鄰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規劃要求。
第十一條 小區項目建筑工程驗收標準
小區項目有多幢建筑,各建筑之間完全獨立的,可以分期或分棟申請規劃驗收,分期或分棟規劃驗收標準:
(一)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要求;如有違法建設的,違法建設應已接受處理并執行完畢;
(二)已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建設竣工;
(三)建成區已清理完畢,施工用房、施工排柵已拆除,建成區與施工區已設置安全隔離設施;
(四)已按要求補齊有關文件、圖紙;
(五)應具有相對獨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設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對于小區項目最后一期或一棟建筑進行驗收時,應同時對整個小區進行整體驗收,整體驗收時,小區建設必須全面完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確定的建設內容,各期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設總量,應該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總量相符,整體驗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單體項目建筑工程驗收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同一幢建筑物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建設,一般應當在該幢建筑物全部竣工后再申請規劃驗收;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設工程一般應當同時申請規劃驗收。因涉及公眾或社會重大利益需要,經批準可以分期申請規劃驗收,分期驗收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小區項目分期驗收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建筑面積、建筑高度與規劃許可要求不一致,但屬于合理的施工、測量誤差范圍的,可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時,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筑面積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面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面積的數值。建筑面積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
(二)1000—
(三)5000—
(四)
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但屬于增建單體建筑物的,應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建筑高度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高度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的數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
(二)20—
(三)
各層層高的合理誤差不得超過規劃層高的1%,累進計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誤差不得超過
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該建筑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范或使周邊建筑不能達到日照標準的,無論是否在合理誤差范圍內,均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可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三章 市政工程規劃驗收
第十六條 市政工程驗收內容
(一)管線工程:
1、中心線、轉折點和檢查井位置、坐標、標高;
2、管線規格及數量;
3、埋設深度及架空線架空高度;
4、雨水和污水排水方向;
5、管線綜合布置斷面;
6、上下級管線的銜接關系;
7、其他相關內容。
(二)道路工程及市政設施:
1、平面位置;
2、道路橫斷面布置;
3、工程規模;
4、路面標高及橋梁凈空高度;
5、附屬設施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市政工程規劃驗收標準
(一)竣工測量資料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審核意見書的內容;
(二)施工過程中的規劃修改設計經過市規劃局的批準同意;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內容之外的設施已清理完畢,施工渣土清運完畢;
(四)配套設施和環境整治按要求落實到位;
(五)符合其它規劃要求。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機場、鐵路、港口、站場、城市防災、市政環衛等其他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工程,其涉及有關單體建筑工程的規劃驗收參照本辦法中有關建筑工程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