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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清遠市城鄉規劃局規劃管理自由裁量權規定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11-08-19

清規201158

 

關于印發清遠市城鄉規劃局規劃管理

自由裁量權規定(試行)的通知

 

直屬各單位、局機關各科室:

為了規范規劃管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增強規劃管理的透明度,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提高規劃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規劃管理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清遠市城鄉規劃局規劃管理自由裁量權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清遠市城鄉規劃局規劃管理自由裁量權規定(試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清遠市城鄉規劃局規劃管理自由裁量權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規劃管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增強規劃管理的透明度,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提高規劃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規劃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清遠市城鄉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實施規劃管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辦理規劃行政許可事項,首先應當審查建設單位或個人是否已提交符合要求的立案資料。提交的立案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并且經通知補正后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立案資料的,不予受理其申請事項。

第四條  進行規劃管理,涉及公示、聽證等聽取意見程序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五條  對于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規劃行政許可事項,應當予以執行,并且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暫行規定的要求。發現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內容確有不當之處的,應當及時與法院聯系處理。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一節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  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的建設項目屬于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立項的項目。

(二)項目類型應當符合國家公布的劃撥用地目錄,或者申請人已取得市用地審批部門明確其為劃撥類用地的書面意見。

(三)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并且符合國家用地政策。

(四)經市用地審批小組會議審議通過。

經審查決定準予許可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決定不予許可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確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中的用地規模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當符合立項文件確定的建設規模;如果尚未辦理立項手續或者立項文件中未明確建設規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同類項目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要求。

(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的政策。

(三)需要先行審定設計方案的道路和市政設施類建設項目的用地規模應當符合經批準的設計方案的要求。

第八條  申請人需要變更《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中用地單位名稱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經審查同意變更的,應當重新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且注銷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同意變更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變更《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中的用地規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已提供關于變更理由和依據的詳細說明,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二)變更后的用地規模仍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經審查同意變更的,應當重新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且注銷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同意變更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對于應當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立項的位于清遠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發,但應當先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選址意見。

第十一條  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提供規劃選址意見時一并提供用地紅線和規劃條件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的條件執行,并且以《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選址意見附件的形式提供。

第二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核發規劃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提出;尚無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應當依據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建設方案提出。

(二)具體內容和指標確定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要求。

(三)屬于單獨申領規劃條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已取得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的立項文件,或建設用地已納入市儲備用地出讓計劃。

規劃條件以書面形式核發。

第十三條  規劃條件中公共服務設施及其建設規模,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確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中未明確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關于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要求,并且結合周邊地段已建成或已規劃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確定。

第十四條  單獨核發規劃條件時,確定用地規模,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單獨核發規劃條件時,劃定用地紅線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

(二)應當以現狀實測地形圖為依據,按照地塊四至范圍已建成的市政道路邊線、自然地形地貌、現狀建筑、圍墻等劃定。

(三)四至范圍應當與相鄰地塊用地界線合理銜接。

(四)應當結合城鄉規劃確定的地塊邊線劃定;在用地規模遠小于所在規劃地塊用地面積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使地塊一側或兩側臨規劃道路,同時盡可能保證地塊形狀規整,以利剩余地塊的開發和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審定的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確定的規劃條件。確需調整的,應當以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其他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理由。提出變更申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為該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讓方。

第十八條  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理由。符合變更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論證。應當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變更方案組織論證;涉及公開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和生產研發用地的容積率調整方案必須經過專家論證和公示,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審定。一般內容變更的,論證通過后報市規劃局業務技術會議審定;涉及公開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和生產研發用地的容積率調整變更的,論證通過后經市規劃局業務技術會議審議后上報市規劃委員會審定,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因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造成地塊控制指標發生變更的,申請變更規劃條件的程序可以從簡,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已進行論證、公示(聽證)、征求利害人意見等程序的,變更規劃條件的相應程序可以省略,但必須將有關材料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經審批同意規劃條件變更的,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規劃成果以及相關批準文件辦理規劃條件的變更,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納入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還應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函告市國土部門。

涉及補繳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讓方憑審批文件到國土部門補繳土地出讓金,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容積率:

(一)同一項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設,并已公告預售,剩余用地申請調整容積率的。

(二)違法建設項目。

(三)與城市規劃相沖突的。

(四)公示時利害關系人反對強烈并有充分理由的。

(五)組織論證無法通過的。

(六)兩年內已增加容積率一次的。

(七)法律規定不得調整容積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申請增加容積率的已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均應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差價。補交差價的計算按《清遠市城市規劃區經營性用地超容積率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清符辦〔201030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規劃條件的變更突破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市規劃局應當依據《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的修改條件規定,符合條件的,先行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重新依據調整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得變更。

第二十四條  可兼容項目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凡規劃條件未明確的,規劃建設一律不允許設置。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的用地性質與規劃用地性質屬同一用地種類的,視同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質。

第二十六條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已取得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立項文件。

(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立項的建設項目,應當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且通過市用地審批部門批準;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兼容性所確定的用地性質、開發強度等要求;尚無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應當符合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建設方案。

(四)應當符合國家用地政策。

(五)變電站、垃圾壓縮站、消防站、醫療衛生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等對周邊地區公眾環境權益影響較大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已取得環保主管部門的環評批復同意意見。

經審查決定準予許可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決定不予許可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確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的用地規模和用地紅線,除了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通過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的土地,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的用地規模應當與出讓合同所附的規劃條件一致,且無需再提供用地紅線圖。

(二)通過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應當綜合考慮選址用地范圍、市用地審批部門意見及國家有關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的政策劃定,一般不得超出《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確定的用地范圍。確需超出的,超出部分應當補充取得市用地審批部門的用地意見。

第二十八條  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的用地單位名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用地,申請人應當提交已更名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用地,其中屬于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用地單位變更的批準文件;屬于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取得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用地單位組織機構名稱變更的批準文件。

經審查同意變更的,應當重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且注銷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同意變更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用地規模和用地紅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已提供關于變更理由和依據的詳細說明,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二)變更后的用地規模和用地紅線仍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經審查同意變更的,應當重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且注銷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同意變更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的規劃條件,應當符合上述規劃條件變更的規定。

經審查同意或者不同意變更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一節  建筑工程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方案(含建筑設計方案)審查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當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條件;屬于自有國有建設用地再利用或者依法在土地二級市場取得建設用地后實施建設的,應當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國有土地房產證,并且已經取得規劃條件。

(二)應當符合規劃條件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符合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按要求需要進行城市設計研究、交通影響評估或者專家評審的建設項目,應當已經進行城市設計研究或者通過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下設的專業技術委員會等專家評審,且其設計符合城市設計研究成果或者專家評審意見。

(四)應當先行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要求實施建設。

經審查后以書面形式作出行政決定。

第三十二條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當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明文件。

(二)應當符合規劃條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含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三)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取得的相關專業部門審查同意的意見。

(四)應當已經進行放線、驗線,并且符合規劃控制要求。

(五)建筑設計施工圖建筑面積應當已經經過核算,并且符合規劃控制要求。

(六)按要求需要進行城市設計研究、交通影響評估或者專家評審的建設項目,應當已經進行城市設計研究、交通影響評估或者通過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下設的專業技術委員會等專家評審,且其設計符合城市設計研究成果、交通影響評估結果和專家評審意見。

(七)應當先行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要求實施建設。

經審查決定準予許可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決定不予許可的,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因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安全設施或者防災減災需要及政府有其他規定允許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項目。

(二)使用自身土地建設的,應當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使用他人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提供土地使用權人同意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

(三)應當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不影響交通、市容和安全等,并且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專業部門審查同意的意見。

(五)應當已經進行放線、驗線,并且符合規劃控制要求。

(六)建筑設計施工圖建筑面積應當已經經過核算,并且符合規劃控制要求。

(七)按要求需要進行城市設計研究、交通影響評估或者專家評審的建設項目,應當已經進行城市設計研究、交通影響評估或者通過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下設的專業技術委員會等專家評審,且其設計符合城市設計研究成果、交通影響評估結果或者專家評審意見。

經審查決定準予許可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決定不予許可的,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變更建設工程方案(含建筑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已提供關于變更理由和依據的詳細說明,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二)變更后的建設工程方案(含建筑設計方案)仍應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五條  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建設單位名稱,應當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變更建設用地單位名稱的證明文件。

經審查同意變更的,應當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且注銷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同意變更的,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第三十六條  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建筑設計施工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已提供關于變更理由和依據的詳細說明,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二)變更后的建筑設計施工圖仍應符合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屬于臨時建設工程的,則應符合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三)已預售或者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應已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停止預售或者銷售的證明及已購房業主的名單,并已取得已購房業主對修改方案的書面同意意見,同時提供上述業主的具體聯系方式。

(四)不得將配套公建、停車場庫等非經營性用房調整為經營性用房

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建筑設計施工圖)屬于以下情形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辦理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且注銷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余情形以書面形式辦理:

(一)變更強制性技術經濟指標的。

(二)變更建筑或者綠地布局、道路系統、豎向設計、各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層數、高度、建筑退讓或者建筑間距的。

(三)建筑工程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開工前申請變更建筑設計施工圖的。

第三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依職權變更或撤回已核發的建筑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現行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如實施將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二)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所依據的建設用地或房屋權屬文件被變更、撤回或者撤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撤回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二節  市政工程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核發道路(含小區道路)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經批準的道路工程規劃方案或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二)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應當已經進行放線、驗線,并且符合規劃控制要求。

經審查決定準予許可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決定不予許可的,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第三十九條  核發軌道交通工程車站(地下)和附屬設施(地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經批準的軌道交通工程規劃方案,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二)應當已經進行放線、驗線,并且符合規劃控制要求。

核發軌道交通工程區間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經批準的軌道交通工程規劃方案,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二)地面或者高架區間應當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使用土地的意見。

(三)應當已經進行放線、驗線,并且符合規劃控制要求。

經審查決定準予許可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決定不予許可的,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第四十條  核發管線工程(含小區管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需要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的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管線專項規劃,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并且取得道路工程(含小區道路)、軌道交通工程、人防工程等主體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按規定需要編制設計方案送審的管線工程,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管線專項規劃,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三)除(一)、(二)項以外的管線工程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經審查決定準予許可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決定不予許可的,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因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安全設施、防災減災需要及政府有其他規定允許建設臨時管線工程的,或者屬于經批準的管線綜合規劃或管線工程設計方案中已明確的臨時管線工程的,應當核發臨時管線工程(含小區管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市政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變更,參照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規劃驗收

第一節  建筑工程規劃驗收

第四十二條  建筑工程規劃驗收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項目總平面圖要求;

(二)建筑單體符合已審批的施工圖;

(三)拆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內容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工程建設時所建的全部臨時設施,施工渣土清運完畢;

(四)公廁、垃圾轉運站、配電房、居委會、室外給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設施、綠化工程、建筑基地環境已按規劃審批要求實施建設;

(五)管線和道路已按所批準規劃實施建設;

(六)對規劃部門的承諾已履行且無鄰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規劃要求。

第四十三條  建筑面積、建筑高度與規劃許可要求不一致,但屬于合理的施工、測量誤差范圍的,可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時,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  對于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進行整體驗收時,各期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設總量,應該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總量相符。

第四十五條  經審查,同意通過規劃驗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不同意通過規劃驗收的,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第二節  市政工程規劃驗收

第四十六條  道路工程(含小區道路)、軌道交通工程車站(地下)、區間、附屬設施(地下)規劃驗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

(二)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臨時施工用房、圍墻和其他按規劃要求拆除的建(構)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場地已清理、整飾完畢。

第四十七條  管線工程(含小區管線)規劃驗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

(二)施工場地已清理、整飾完畢。

(三)已按相關標準修復路面。

第四十八條  經審查,同意通過規劃驗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不同意通過規劃驗收的,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第五章  行政許可決定的變更、撤回、撤銷和注銷

第四十九條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規劃局可以依法主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規劃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五十一條  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或者法院判決、裁定變更、撤銷市規劃局行政許可決定的,市規劃局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并且做好后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變更、撤回、撤銷、注銷行政許可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且應當在市規劃局政務網站進行公告。

第六章  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輕微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7%的罰款:

1.已提出申請,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符合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完成工程量20%以下,能夠立即停工改正辦齊規劃許可手續的;

2.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收到《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后,無繼續違法建設行為發生,并能夠主動配合,積極加以整改,恢復合法原狀的;

3.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二)有下列一般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7%-10%的罰款:

1.已提出申請,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符合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完成工程量20%(含20%)以上,能夠立即停工改正辦齊規劃許可手續的;

2.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一般違法情形。

(三)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7%-10%的罰款:

1.侵占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進行建設的;

2.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災、軍事設施正常運行,給城市安全造成隱患的;

3.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的;

4.對城市水源保護區、河道、水體、山體及其保護區域造成重大破壞的;

5.在建設規劃確定的禁止或控制區范圍內擅自進行建設的;

6.擅自在房頂加層或搭建建(構)筑物,嚴重影響市容景觀或造成安全隱患,引起嚴重相鄰權糾紛的;

7.其它嚴重違反城鄉規劃或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規定,無法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情形。

(四)有下列特別嚴重違法行為之一,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1.建設工程屬于商品住宅、經營性用房的;

2.《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下發后繼續違規建設的;

3.暴力抗法或者惡意隱瞞事實,藏匿證據,阻礙調查取證的;

4.其他依法應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輕微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7%的罰款:

1.不按審批圖紙實施,少建或不建綠地、小區或區域配套設施,但未占用其規劃用地作其它建設,尚可改正的;

2.擅自改變規劃審批外立面色彩的;

3.收到《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后,無繼續違法建設行為發生,且能夠主動配合,積極加以整改,恢復合法原狀的;

4.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二)有下列一般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7%-10%的罰款:

1.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的外立面、內部布局結構的;

2.違反用地位置、用地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經檢查發現后,尚可改正的;

3.擅自增加建設工程層數、高度;

4.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一般違法情形。

(三)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7%-10%的罰款:

1.侵占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進行建設的;

2.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災、軍事設施正常運行,給城市安全造成隱患的;

3.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的;

4.擅自改變規劃用途或擅自突破規劃控制指標,嚴重影響市容景觀或嚴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5.對城市水源保護區、河道、水體、山體及其保護區域造成重大破壞的;

6.在建設規劃確定的禁止或控制區范圍內擅自進行建設的;

7.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標準,影響相鄰的建筑采光、通風、消防、衛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嚴重相鄰權糾紛的;

8.其它嚴重違反城鄉規劃或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規定,無法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情形。

(四)有下列特別嚴重違法行為之一,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1.建設工程屬于商品住宅、經營性用房的;

2.不按審批圖紙實施,少建或不建綠地、小區或區域配套設施,并占用其規劃用地進行其它建設的;

3.《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下發后繼續違規建設的;

4.暴力抗法或者惡意隱瞞事實,藏匿證據,阻礙調查取證的;

5.其它依法應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輕微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補報:

未能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報送竣工驗收資料。

(二)有下列一般違法行為的,處以1萬元罰款:

建設單位在責令限期補報時間內,報送竣工驗收資料達到應當報送全部資料的1/2以上的;

(三)有下列一般違法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在責令限期補報時間內,報送的竣工驗收資料達到應當報送全部資料的1/2以下1/3以上的;

(四)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罰款:

建設單位未能在責令限期補報時間內,報送合格的竣工驗收資料的,或者報送的竣工驗收資料達不到應當報送全部資料的1/3的。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一般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的罰款:

丙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乙級資質許可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二)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業,并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5倍的罰款:

乙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甲級資質許可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三)有下列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二倍的罰款,并責令停業:

丙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甲級資質許可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第五十八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輕微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城鄉規劃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標準(規范)中的一般條款,但未造成影響,且及時主動改正的。

(二)有下列一般違法行為的,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的罰款: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城鄉規劃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標準(規范)中的一般條款,但無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的。

(三)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二倍的罰款: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城鄉規劃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標準(規范)中的強制性規定,造成一定影響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的。

(四)有下列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業,并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二倍的罰款: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城鄉規劃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標準(規范)中的強制性規定,造成重大影響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的。

第五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一般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的罰款:

1.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承攬鄉村規劃編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響或者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的;

2.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承攬城鎮規劃編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響的。

(二)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5倍的罰款:

1.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承攬鄉村規劃編制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2.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承攬城鎮規劃編制工作,造成一定影響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的。

(三)有下列特別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二倍的罰款:

1.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承攬鄉村規劃編制工作,造成重大影響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的;

2.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承攬城鎮規劃編制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的。

第六十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一般違法行為的,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的罰款:

已具備一定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高于現狀的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響的;

(二)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5倍的罰款:

1.已具備一定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高于現狀的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造成一定影響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的;

2.無資質等級證書的行政相對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響的。

(三)有下列特別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二倍的罰款:

1.已具備一定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高于現狀的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的;

2.無資質等級證書的行政相對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并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各類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時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六十二條  市規劃局辦公室對各執法主體在實施規劃管理過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開展經常性檢查和監督,建立長效監督檢查制度。

執法主體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由市規劃局辦公室建議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第六章行政處罰中所指的違法建設工程造價按違法建設部分的工程量計算,以清遠市建設工程的基準價為準,并結合市建設局備案的乙級以上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造價書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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