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建設函[2008]481號
現將《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實施意見,并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相關工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區的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全省行政區域內需要增設電梯的既有住宅,當滿足城鄉規劃、建筑結構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本意見的要求增設電梯。
二、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設電梯,或者因增設電梯需要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本著公開透明、充分協商、兼顧各方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對因加裝電梯影響住宅采光、通風的業主,可通過協商給予適當補償,補償費用在籌措資金中支出。
四、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措資金:
(一)房地產所有權人共同出資: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房地產所有權人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二)屬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單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資增設電梯,并通過提高租金等辦法收回投資;
(三)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五、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為增設電梯的全體業主。業主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等其他單位具體負責工程報建、設備采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六、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
七、各級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盡可能簡化審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有關審批工作。
八、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的要求,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并依法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
九、房地產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增設電梯后,應當按照《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等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記載在房地產登記簿上。
十、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以方便群眾、注重可操作性和確保安全為原則,制定本地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