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投訴:
(一)認為行政執法單位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認為行政執法單位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越權履職,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認為行政執法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頒發許可證、執照,或延期審批、發證的;
(四)認為行政執法單位違法進行收費或違反罰款收繳分離規定的;
(五)認為行政執法單位不依法告知聽證、復議或者訴訟等權利的;
(六)認為行政執法單位制訂的規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
(七)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未持有或不出示證件,不按法定程序執法或不文明執法,態度蠻橫、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投訴舉報的其他行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投訴或者舉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可以投訴舉報的范圍;
(二)有明確的被告投訴舉報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
(三)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三、接到投訴后,符合投訴范圍的應受理,對不符合范圍的投訴須告知投訴人不受理的理由。
四、投訴人進行投訴時應注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系電話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調查取證和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
五、投訴舉報辦理程序:
(一)受理:及時受理并做好記錄;
(二)立案:7日內報局領導批準立案;
(三)調查: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進行調查取證,2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及證據材料;
(四)處理: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經集體討論,按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確定違法行政責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監察、人事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反饋: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六、舉報和投訴的辦理期限:
(一)對于案情簡單的投訴舉報案件,一般在30天內辦理完畢;
(二)對于案情復雜的投訴舉報案件,一般在60天內辦理完畢。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原因。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通過書面、電話等形式進行投訴舉報。清遠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地址:清遠市人民二路13號交通大廈2—4樓,舉報電話:0763-3380692。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