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指導意見》的必要性
清遠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底印發了《清遠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細則》(清府辦〔2015〕65號,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對于政府原因導致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措施較為具體且較易操作,但對企業自身原因、為促進降庫存在一定期間內給予改變使用條件的具體的措施及可操作性不強。當前,我市閑置土地數量仍較大,閑置土地處置形勢十分嚴峻。為規范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促進閑置土地盤活利用,更好地達到“以用為先”的目的,提高我市節約集約用地水平,根據《清遠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協調會議紀》(〔2015〕134號)、去庫存相關政策和實際情況,有必要在《細則》基礎上制訂具體的、統一的、更具操作性的處置指導意見。
??? 二、《指導意見》的制定原則
《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對“適用范圍、責任主體、閑置土地處理方式、辦理流程等”進行明確。并體現了以下原則:
1、注重結合實際和以用為先。從我市實際出發,制訂靈活的處置政策,促進已有閑置土地的盤活利用。
2、注重適用可行和操作具體。對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方式,作了進一步明確,措施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3、注重分類處理。對閑置土地的處置與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銜接,對不同類型的閑置土地,作出不一樣的處置方式,使處置更具有針對性。
三、《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為尊重歷史和結合實際,將三種情形暫不認定為閑置土地:
1、暫不認定閑置土地的情形2007年7月前已建有建筑物,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正在使用的土地(包括原有建筑物已拆除,現狀為空地的情形);
2、已開發建設的工業用地,但沒有報建手續,沒有產權證,并正在使用的土地;
??3、經批準的臨時建筑已建成并正在使用(臨時建筑物已拆除或臨時建筑有效期已超過1年的除外)
(二)因政府、政府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混合原因造成閑置,土地使用權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開工建設的,協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出讓合同。協議收回補償按原取得土地價格加計利息(取得價格指政府一級市場出讓價格,以本辦法頒布實施日期為基準日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閑置土地且拖欠土地出讓金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只退回受讓人已繳出讓金,不計利息。
因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超過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符合城鄉規劃,經城鄉規劃部門審批后,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征收土地出讓價款的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閑置費后也可允許在一定期限內調整土地使用條件,作為城市公共設施使用。
(三)農村集體留用地、拆遷安置用地閑置屬政策性返撥,土地面積不大,但點多面廣,社會影響大,大部分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無能力開發建設和不具備開發建設資格,可不認定為自身原因閑置,準許辦理出租、抵押、轉讓登記手續。根據實際情況由國土部門辦理延期或允許在一定期限內調整土地使用條件方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