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辦法》(清府辦函〔2019〕122號)于2019年10月1日實施,辦法實施以來,執行情況總體較好。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保障國土空間規劃的順利實施,在《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辦法》(清府辦函〔2019〕122號)的基礎上,結合立法后評估結論,制定了《清遠市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繼續深化若干規劃用地改革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552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23年廣東省營商環境評價報告>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清遠市清城區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13〕19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三、適用范圍
在清遠市轄區(清城區和清新區行政轄區范圍)內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本辦法組織規劃條件核實工作,適用本辦法。各縣(縣級市、自治縣)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主要內容
(一)《辦法》共二十四條,與原《辦法》相比較,主要是根據現行的上位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以及規劃條件核實工作的實際需求對相應的條文進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
1.規劃條件核實的申報要求。申報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原則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單位。允許多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一同申報規劃條件核實。
2.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前,可以對照第七條的所列的配套工程等情況進行檢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實時,現場核實重點檢查位置:(1)地下室、架空層、首層、頂層、屋面;(2)垃圾房、社區用房、物業管理用房;(3)停車泊位數、出入口。
3.明確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的合理誤差范圍以及建筑高度的合理誤差范圍。
4.為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在不影響建筑安全、不改變建筑面積、總高度、層數、外立面前提下,建筑單體局部有合理調整、房產測繪成果與規劃許可方案基本上相符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屬于第十六條的情形之一,可視為不影響規劃實施。
5.為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不涉及改變道路紅線的市政工程,由于施工誤差或實際條件限制造成位置偏移,如總體走向基本一致,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偏移后對周邊環境及利害關系人無利益影響的,可視為不影響規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