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的制訂背景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我市先后出臺了《清遠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細則》(清府辦﹝2015﹞65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及《清遠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指導意見》(清國土資發﹝2016﹞137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導意見》)?!秾嵤┘殑t》于2016年1月7日由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有效期3年,至2019年1月7日,已過有效期。《工作指導意見》于2016年11月30日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原清遠市國土資源局印發,有效期3年,至2019年11月30日,已過有效期。另外在實施過程中有部分政策文件不夠嚴謹,實際操作困難,并且出現一些新的問題需要解決,有必要對政策文件進行修改、整合和完善。
因此,為進一步規范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促進閑置土地盤活利用,更好地達到“以用為先”的目的,本《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將《實施細則》和《工作指導意見》進行綜合梳理、整理成文,將不規范和過期條款刪除,增加新的政策條款,解決近期出現的問題。
二、《辦法》的制訂依據
主要依據或參考以下政策文件制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
4、《清遠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細則》(清府辦﹝2015﹞
65號);
5、《清遠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指導意見》(清國土資發﹝2016﹞137號);
6、其他地方的政策文件。
三、《辦法》的制訂過程
根據市政府有關指示精神,為進一步加快我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盤活利用閑置土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我局在《實施細則》和《工作指導意見》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政策文件,參考借鑒了其他地方城市的做法,結合我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實際情況和其他地區的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制訂形成《辦法》。
該《辦法》已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通過網站征求了公眾意見,局領導主持召開研討會,征求市自然資源局政策法規科意見,并提請市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核,且根據合法性審核反饋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同時,由于該《辦法》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也提交了局班子會議研究討論。
綜上所述,該《辦法》符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符合上級的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總共七章二十七條:第一章總則,含第一條至四條,主要講總則規定,包含制定依據、適用范圍、閑置土地處置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各縣(市、區)職能;第二章閑置土地的調查和認定,含第五條至七條,主要講閑置土地認定標準、相關指標的界定、政府原因認定情形;第三章閑置土地的處置和利用,含第八至十六條,主要講政府原因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土地的處置方式以及處置程序、農村集體留用地(拆遷安置用地)閑置原因處置、消除閑置原因的解決方案和其他方式處置方案等;第四章協同機制,含第十七條,主要講相關部門具體職責分工;第五章預防和監督,含第十八條至二十三條,主要講閑置土地的預防、“凈地”出讓的要求、土地利用動態巡查監管機制、信息公開等;第六章法律責任,含第二十四條至二十五條,主要講相關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含第二十六條至二十七條,主要講附則的一些規定。
五、《辦法》主要政策亮點
本《辦法》主要政策亮點有:一是對宗地、動工開發日期、動工開發標準等相關指標進行界定;二是制定多途徑盤活利用閑置土地的措施;三是對村集體名下涉嫌閑置的留用地出臺政策,支持農村發展;四是明確認定為政府原因的,由造成政府原因的相關部門擬定解決方案的處理措施,加快消除政府因素;五是明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繳納土地閑置費和無償收回的操作辦法;六是明確協同機制、預防和監督、責任。
(一)對宗地、動工開發日期、動工開發標準等相關指標進行界定。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對閑置土地認定中涉及的指標進行了界定,包括宗地、動工開發日期、動工開發標準、應動工開發和已動工開發建設用地面積、項目投資額。主要體現在本《辦法》第六條。
(二)制定多途徑盤活利用閑置土地的措施。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政府原因造成閑置土地制定了多渠道盤活利用的措施,包括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置換。同時,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主要體現在本《辦法》第八條。
(三)對村集體名下涉嫌閑置的留用地出臺政策,支持農村發展。
在我市涉嫌閑置土地中,村集體名下留用地數量較多,普遍存在閑置情況。如果嚴格對其進行認定處置,會影響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將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為維護農村經濟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對于農村集體留用地、拆遷安置用地,出現閑置情形的,參照政府原因按相關規定處置。主要體現在本《辦法》第九條。
(四)明確認定為政府原因的,由造成政府原因的相關部門擬定解決方案的處理措施,加快消除政府因素。
為切實解決因政府原因造成閑置土地的問題,加快消除政府因素,促使閑置土地能盡快動工開發。認定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后,由造成政府原因的相關部門擬定解決方案的處理措施。主要體現在本《辦法》第十條。
(五)明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繳納土地閑置費和無償收回的操作辦法。
1、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土地,征繳土地閑置費。同時,也明確了征繳土地閑置費的具體操作辦法。主要體現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2、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土地,滿兩年的應無償收回。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了無償收回的具體操作辦法。
(六)明確協同機制、預防和監督、責任。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閑置土地的預防監管和責任。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機制,建立處置監管聯動機制,通過對涉嫌閑置土地綜合采用限制辦理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手續措施,倒逼土地權利人。
六、咨詢方式
對本《辦法》有疑問的市民,可向清遠市自然資源局聯系。聯系地址:清遠市清城區人民二路行政服務中心九樓會議室二;聯系電話:0763-3382118;郵箱:qysjx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