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地環函〔2014〕6號
廣東省清遠市忠順礦業有限公司瓷土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審查意見
清遠市忠順礦業有限公司:
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第44號令)、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審查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2009]61號)和省有關文件的要求,我局委托清遠市礦業協會組織專家于2014年7月11日對你單位上報的《廣東省清遠市忠順礦業有限公司瓷土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進行了評審。經我局合規性審查,《方案》評審程序合理,評審專家組成符合有關規定,編制單位也按照專家提出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方案》經專家組評審通過,你單位對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也作出了承諾。我局同意專家組對《方案》提出的評審意見。
請你單位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方案,切實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