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利用發〔2025〕11號
清遠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
因城市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5〕39號),現決定如下:
一、無償部分收回清遠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名下441802005004GB00206地塊3641.15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變更上述地塊所在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19-0055)。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3月5日
清自然資利用發〔2025〕11號
清遠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
因城市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5〕39號),現決定如下:
一、無償部分收回清遠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名下441802005004GB00206地塊3641.15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變更上述地塊所在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19-0055)。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