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利用發(fā)〔2023〕20號
因城市建設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jīng)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3〕349號),現(xiàn)決定如 下:
一、無償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洲心街道轄區(qū)441802005006GB00475地塊,面積為51.72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20-0171(A)]。
二、無償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洲心街道轄區(qū)441802005006GB00476地塊,面積為444.79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20-0170(A)]。
三、無償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洲心街道轄區(qū)441802005006GB00477地塊,面積為537.9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20-0169(A)]。
四、依法撤銷上述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附件:1.441802005006GB00475平面圖.jpg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