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利用發〔2023〕13號
因城市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3〕315號),現決定如下:
一、無償整體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441802005007GB00307等3宗地塊,面積為39578.38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撤銷上述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18-0137、441801-2018-0138、441801-2016-0056。
附件:1.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燕湖新城排澇工程1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方案》等5個方案的批復.pdf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