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利用發〔2023〕7號
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3〕214號),現決定如下:
一、無償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銀盞林場范圍內,《國有建設用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編號為441801-2020-180(A),宗地編號:441802008009GB00414)中的654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二、無償收回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銀盞林場范圍內,《國有建設用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編號為
441801-2016-0040,宗地編號:清遠市森林大道含立交道路-1)中的880.28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附件:收回宗地平面圖.pdf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