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告〔2022〕9號
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發興自來水有限公司(清新縣飛來峽發興自來水有限公司):
因清遠港飛來峽作業區公用碼頭一期工程用地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收回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發興自來水有限公司(清新縣飛來峽發興自來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廣東天農公司廠房用地北面,國土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10)第00673號,面積800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收回面積、界址以宗地紅線圖為準),具體收回和補償工作由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依法負責落實。
依據《自然資源聽證規定》規定,上述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在收到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擬定的收回補償方案后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