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恒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因城市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4〕434號),現決定如下:
一、有償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遠市新城東41號區B41000002、B41000004、B41000005號地塊其中合計8372.36平方米(詳見附件)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予以適當補償。補償金額按《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清城區441802004004GB0022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方案〉等4個方案的批復》(清府函〔2024〕434號)確定。具體由市土地開發儲備局組織實施。
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對該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四、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與市土地開發儲備局簽訂收回協議,并到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我局將直接公告變更土地權利證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書執行。
附件:1.收回宗地情況一覽表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1:
收回宗地情況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