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廣清管函〔2024〕116號),現決定如下:
一、無償收回廣東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原清遠廣北商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園區內441802007012GB00128地塊1951.65平方米(折合約2.9275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二、
無償收回廣東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原清遠廣北商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園區內441802007012GB00129地塊4058.81平方米(折合約6.0882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三、依法撤銷441802007012GB00128地塊的劃撥決定書(編號:GQY-TDHB-99,電子監管號:4418022023A000425)。
四、依法撤銷441802007012GB00129地塊的劃撥決定書(編號:GQY-TDHB-90,電子監管號:4418022023A000334)。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