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利用發〔2024〕7號
清遠市銀盞林場:
因平安路項目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2〕286號),現決定如下:
一、無償收回你單位名下位于清遠市銀盞林場林場公路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00)字第00073號其中3203.62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予以適當補償。補償金額按《(領導批示)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關于批準實施平安路道路工程涉及收回銀盞林場轄下部分國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案的請示》確定。具體由市土地開發儲備局組織實施。
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對該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附件:441802009001GB00400號用地平面圖.pdf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