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名稱 |
探礦權保留登記(不跨地級以上市項目) |
辦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0號令); 3、《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4、《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 5、《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廣東省政府令第142號); 6、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實施探礦權和地質勘查資質審批權限委托下放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發〔2009〕578號)。 |
申請資料 |
1、探礦權保留申請登記書;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3、勘查許可證; 4、申請人營業執照; 5、有效期限內(含中途變更之前)各勘查年度的探礦權使用費繳費收據; 6、地質勘查報告; 7、儲量評審意見和備案文件(首次保留); 8、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首次保留); 9、有效期限內(含中途變更之前)各勘查年度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年度報告及附件。 |
受理條件 |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期限內; 3、已繳清探礦權使用費; 4、提交的地質報告已經評審備案; 5、有效期限內各年度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合格。 |
受理部門 |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窗口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探礦權使用費 收費依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7〕74號)。 收費標準: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 收費依據:地質礦產部、財政部《礦產資源勘查、采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地發〔1987〕28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 收費標準:每證50元。 |
辦理時限 |
法定時限:40日 承諾時限:20日 |
查詢 投訴方式 |
查詢電話:0763-3360926 投訴電話:0763-3380692 投訴郵箱:qygtjrsk@163.com |
探礦權保留登記
來源:本站訪問量:-發布時間: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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