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管制函〔2019〕19號
江大維代表:
您在市政協七屆會議上提出的《關于解決原口岸辦、海關和原檢驗檢疫局辦公樓、宿舍樓地塊土地使用權歸屬的建議》(第2019128號)收悉。經認真研究,并綜合市財政局、市商務局等部門的會辦意見,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以下簡稱市登記中心)停止辦理海關、檢驗檢疫辦公樓、宿舍樓(以下簡稱口岸住宅區)產權過戶問題的緣由。
提案涉及的口岸住宅區,屬于清遠市府國用(2002)第00033號證載范圍內,被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5日查封,此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廣州海事法院執行,廣州海事法院自2008年8月19日開始查封該土地使用權,期間多次辦理續封和重新查封。2016年7月28日,市登記中心按廣州海事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2004)廣海法執字第222號〕要求,協助辦理查封清遠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名下國有土地使用權〔產權證號:清市府國用(2002)第00033號〕,查封期限從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查封期間,市登記中心停止辦理清市府國用(2002)第00033號土地證范圍內的口岸住宅區的不動產權過戶、轉讓、抵押、贈與等變更手續。
二、關于解決口岸住宅區不動產權有關問題的做法。
(一)關于債務歸屬及清理問題。經查證,法院查封口岸住宅區的問題是原清遠市外經貿委與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曾用名:光大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債務糾紛至今仍未結案引起的。經過歷次機構改革,現由清遠市商務局接手該筆債務。市商務局已委托了廣東優晟律師事務所代理該債務案件。待該債務處理完畢并結案后,口岸住宅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歸屬問題將得到明晰。
(二)為了盡快理順口岸住宅區業主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相關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市登記中心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三款關于“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點中……“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的規定,于4月份向廣州海事法院發出了《關于(2004)廣海法執字第22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審查建議函》,認為口岸住宅區的房屋產權是在廣州海事法院查封清市府國用(2002)第00033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前已經轉移登記到業主名下,應執行《物權法》第147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故對廣州海事法院的查封登記提出了審查建議,并要求廣州海事法院加快核實處理。目前,市登記中心尚未收到廣州海事法院有關答復。
三、其他建議。
市登記中心針對口岸住宅區不動產權過戶問題專門征求了廣東平正信誠律師所的法律意見。根據有關律師的意見,若廣州海事法院如不主動解封,口岸住宅區此類情形可小區業主申請律師代理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提出執行異議的業主所購商品房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可解封,并順利辦理過戶。
誠摯感謝您對我市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關心,我局將持續跟蹤口岸住宅區不動產權過戶問題的有關進展。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