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工作局:
轉來市第七屆政治協商會議《關于完善不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的建議》(第20190103號)收悉。經研究,提出會辦意見如下: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不動產登記是對不動產的權利取得及變更進行登記的過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依據是抵押登記申請人提交的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材料,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合同約定內容可分別登記各個抵押物對應的擔保債權金額,也可登記同一筆借款不同抵押物總的最高債權數額。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于擔保的種類、數額、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合同、抵押效力、抵押權的實現等內容應受《擔保法》的規范,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降低金融風險,避免出現抵押物變現時發生無法優先受償的情況。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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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