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利用函〔201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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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由市府辦轉來的《關于在我市石灰巖地區大力發展光伏發電的建議》(第2017004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6〕38號)第四條,光伏發電站項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設光伏方陣的,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調查成果認定,光伏方陣面積按照《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我局將按照執行國家對光伏產業相關土地政策,支持石灰巖地區發展光伏發電項目,對不壓占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按原地類認定,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報批相關手續,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即可,大大縮減了審批周期。
二、對光伏發電項目永久性建設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應按建設用地管理。根據《清遠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分配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市級統籌指標優先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光伏產業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涉及農用地指標的,各地政府將優先安排解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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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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