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利用函〔2018〕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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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展和改革局:
轉來的市第七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關于大力扶持風電、光伏等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的建議》(第2018089號)收悉。經研究,提出會辦意見如下:
一、省、市兩級用地指標傾斜保障。根據《廣東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粵國土資規劃發〔2018〕18號)第九條,各地報批省立項或省授權、委托、下放給各地級以上市立項的交通、能源、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及其留用地、安置地,可使用省重大基礎設施及民生設施計劃指標,同時提供有關項目用地預審、項目立項文件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因此,對于省立項的新能源項目可直接使用省指標辦理用地報批。同時,根據《清遠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分配管理辦法(試行)》,市級統籌指標優先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因此,對于無法使用省指標的新能源項目,優先納入市級指標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審議。
二、引導新能源項目合理科學用地。近年來,國土資源部相繼出臺了若干支持新能源項目的用地政策,如《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等,我局嚴格執行上述政策文件,指導新能源項目合理、科學用地。一是對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其中不壓占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如風電項目的升壓站,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二是積極保障光伏扶貧項目用地,規范光伏復合項目用地,對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簡稱“光伏扶貧項目),其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光伏復合項目實行與光伏扶貧項目同樣的管理方式,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由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并明確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三是對于風力發電項目單體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機組用地可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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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