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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國土資發〔201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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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主體功能區土地政策實施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 2014年4月2日???????
清遠市主體功能區土地政策實施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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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主體功能區建設,規范土地空間開發秩序,優化土地利用開發結構,結合我市實際,為各類主體功能區土地利用提供指引,特制定本實施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統籌規劃、優化結構、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按照不同主體功能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實行差別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引導形成與主體功能區相符的高效、協調、可持續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二、各類主體功能區土地利用指引
(一)重點發展區域
1.嚴格控制區域內建設用地增量,以需求引導和供給調節合理確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時序安排的調控,整合工業園區,保障重點項目、民生項目和基礎設施用地。優先安排汽車及配件、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和金融、商貿物流、房地產、旅游、會展、文化創意、科技研發等現代服務業。支持自主創新和有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項目發展用地,促進主導產業的培育和發展,積極引導產業集群發展和用地的集中布局;整合現有工業園區,對土地利用效率高的園區實行用地政策傾斜;嚴格執行各類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制度利用評價和考核制度。
????? 2.合理調整城鎮用地供應結構,適度增加城鎮建設用地,引導城鎮用地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逐步減少農村居住用地,合理安排中心城市的建設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優先保障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設用地,適當增加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用地。
???? 3.全面推動存量挖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優先使用未利用地,大力開展“三舊”(舊城區、舊村莊、舊廠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
????? 4.重點發展區主要片區用地指引
縣(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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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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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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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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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
英德
清新
佛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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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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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功能提升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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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舊城有機更新的同時拓展城市空間,拓展城市中心規模,完善城市功能。城市空間主要向東拓展,適當向北拓展,創造園林式居住環境。新增建設用地主要用于保障新城新區等中心重點發展片區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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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產業轉移工業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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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與工業集聚發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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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園區整合,提高產業入園門檻,提升園區整體定位,提高園區集約節約用地水平。省、市配套專項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省級產業園近期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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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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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調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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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城市周邊的森林生態建設,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保護各類生態用地,維護生態系統平衡,保障城市的基本生態安全。新增建設用地主要用于發展旅游與生態經濟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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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態發展區域
嚴格限制建設用地增量,加強土地用途管制,嚴格保護生態用地。新增建設用地主要用于發展生態、民族文化特色旅游休閑業、特色農業、特色資源加工業、清潔能源產業、以中藥材和綠色食品為特色的醫藥食品工業等生態經濟產業;加強土地用途管制,嚴禁生態用地改變用途,嚴格保護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和林地。嚴格禁止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產業供地,引導與主體功能定位相悖的產業向區外有序轉移。
連州市是生態發展區中的重點發展城市,按照北部區域中心城市發展的要求,在“一心兩核”城市擴容提質、工業園項目用地等方面,適當給予用地政策傾斜。專項下達連州市用于城市擴容提質和工業園區建設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大力發展與生態工業新城定位相符的產業,引導工業向園區集中,在嚴格控制園區總用地規模不擴大的前提下,確保民族工業園的用地需求。
(三)生態嚴控區
區內土地的主導用途為生態與環境保護空間,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按土地利用現狀實施強制性保護。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對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禁止開發區域,實行強制性保護的土地政策。嚴禁任何有悖于保護目的的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禁止進行城鎮、工業的開發建設,嚴禁對不符合主體功能的開發供地,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擴大改變土地原有形態的開發使用面積,慎重、適度安排具有當地特色的生態旅游配套設施用地。
三、項目用地準入指導標準
工業類項目準入按《清遠市工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清府辦〔2012〕27號)相關控制標準執行。各主體功能區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容積率不得低于《投資強度控制指標》(附件一)和《容積率控制指標》(附件二)的規定;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實行定期評估制度
定期評估各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重點評估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完成情況、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人均城鎮工礦用地面積等指標。具體評估辦法和時點按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定期評估結果作為各主體功能區土地利用導則適時修改的重要依據。
五、加強組織落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分區土地利用指引和項目用地準入標準,合理開發利用土地,促進主體功能區國土空間格局的形成與優化,與主體功能區其他相關的財政、產業、環境、人口、農業、考核等配套政策相互作用,充分發揮政策的引導、示范、協調作用,共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區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六、附則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⒈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⒉容積率控制指標
??????????⒉容積率控制指標
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單位:萬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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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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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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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十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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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區(含高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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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連州市、佛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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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縣、連山縣、連南縣、陽山縣
|
|
13
|
≥1125
|
≥780
|
≥660
|
14
|
≥1125
|
≥780
|
≥660
|
15
|
≥1125
|
≥780
|
≥660
|
16
|
≥1125
|
≥780
|
≥660
|
17
|
≥1125
|
≥780
|
≥660
|
18
|
≥1125
|
≥780
|
≥660
|
19
|
≥1125
|
≥780
|
≥660
|
20
|
≥900
|
≥625
|
≥520
|
21
|
≥1055
|
≥725
|
≥605
|
22
|
≥1125
|
≥780
|
≥660
|
23
|
≥1505
|
≥1035
|
≥865
|
24
|
≥1125
|
≥780
|
≥660
|
25
|
≥1505
|
≥1035
|
≥865
|
26
|
≥1505
|
≥1035
|
≥865
|
27
|
≥2260
|
≥1555
|
≥1295
|
28
|
≥2260
|
≥1555
|
≥1295
|
29
|
≥1505
|
≥1035
|
≥865
|
30
|
≥1210
|
≥830
|
≥690
|
31
|
≥900
|
≥625
|
≥520
|
32
|
≥1815
|
≥1245
|
≥1035
|
33
|
≥1815
|
≥1245
|
≥1035
|
34
|
≥1505
|
≥1035
|
≥865
|
35
|
≥1815
|
≥1245
|
≥1035
|
36
|
≥1815
|
≥1245
|
≥1035
|
37
|
≥2260
|
≥1555
|
≥1295
|
39
|
≥1815
|
≥1245
|
≥1035
|
40
|
≥2575
|
≥1760
|
≥1470
|
41
|
≥1815
|
≥1245
|
≥1035
|
42
|
≥900
|
≥625
|
≥520
|
43
|
≥900
|
≥625
|
≥520
|
備注:此標準采用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和《關于調整部分地區土地等別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308號)確定的標準。
容積率控制指標
行?業?分?類
|
容?積?率
|
|
代碼
|
名稱
|
|
13
|
農副食品加工業
|
≥1.0
|
14
|
食品制造業
|
≥1.0
|
15
|
飲料制造業
|
≥1.0
|
16
|
煙草加工業
|
≥1.0
|
17
|
紡織業
|
≥0.8
|
18
|
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
|
≥1.0
|
19
|
皮革、毛皮、羽絨及其制品業
|
≥1.0
|
2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業
|
≥0.8
|
21
|
家具制造業
|
≥0.8
|
22
|
造紙及紙制品業
|
≥0.8
|
23
|
印刷業、記錄媒介的復制
|
≥0.8
|
24
|
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
|
≥1.0
|
25
|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
≥0.5
|
26
|
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
≥0.6
|
27
|
醫藥制造業
|
≥0.7
|
28
|
化學纖維制造業
|
≥0.8
|
29
|
橡膠制品業
|
≥0.8
|
30
|
塑料制品業
|
≥1.0
|
31
|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
≥0.7
|
32
|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
≥0.6
|
33
|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
≥0.6
|
34
|
金屬制品業
|
≥0.7
|
35
|
通用設備制造業
|
≥0.7
|
36
|
專用設備制造業
|
≥0.7
|
37
|
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
|
≥0.7
|
39
|
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
|
≥0.7
|
40
|
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
≥1.0
|
41
|
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
|
≥1.0
|
42
|
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
|
≥1.0
|
43
|
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
|
≥0.7
|
備注:此標準采用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確定的標準。
????????
????
????(聯系人:羅成耀,聯系電話:3364250)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清遠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
????????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中央、省駐清單位。
???????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清遠市發展改革局??????????????????????????? 2014年4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