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區公開搖珠選定土地評估機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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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切實推進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推動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規范市區土地使用權地價評估委托行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國土資源管理系統行政為民十項措施和工作人員五條禁令》、《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土地估價行為管理的通知》、《關于印發<清遠市國土資源局開展“兩整治一改革”專項行動工作任務及責任分工>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土地評估資質條件、從事宗地地價評估及其附屬資產評估的機構。選定土地評估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市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地價評估機構須通過公開搖珠方式選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含因房地產轉讓涉及分攤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補繳地價的);
?2、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轉讓;
?3、經批準同意改變土地用途補繳地價的;
?4、政府有償收回和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5、土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搖珠的;
?6、法律法規或其他部門明確規定的。
第四條?建立土地評估機構年度登記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第五條?申請登記備案的土地評估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取得省級或省級以上相關部門頒發的土地評估資質達兩年;
?3、具備在本市范圍內執業的資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或注冊有分支機構;
?4、無不良記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土地評估機構申請登記備案的受理和確定程序:
?1、申請公告。在《清遠日報》、市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上登載受理有關評估機構備案申請的公告。
?2、申請時間。自公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接受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土地評估機構的登記備案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3、備案機構的確定。對申請備案的評估機構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確定為當年備案的評估機構,在《清遠日報》及市國土資源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選定評估機構,應出具委托函,明確委托評估標的、目的和要求、費用支付等內容,并提供所需的土地證書、用地批文、測繪圖件、規劃設計條件等資料。
第八條 搖珠時間及地點:
?1、搖珠時間。每周五上午9時正,逢節假日順延至次周第二個工作日進行。(具體時間和要求以市國土資源局網站發布通知為準)
?2、搖珠地點。清遠市人民二路7號市行政服務中心五樓土地交易拍賣廳。
??第九條?搖珠參加人員及職責分工:
?1、搖珠活動由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2、搖珠活動由市國土資源局、委托方、土地評估機構派員參加。市國土資源局應有以下人員參加: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監察室、信息中心相關工作人員。
?3、參加人員的職責分工如下:
?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負責組織搖珠活動的進行;監察室工作人員負責對搖珠活動進行監督;信息中心工作人員負責攝像記錄;委托方人員及土地評估機構代表可對現場活動進行見證。
?搖珠結果由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監察室人員和土地評估機構人員現場簽名確認。
第十條?搖珠操作程序及規則:
?1、參加搖珠活動的人員應于搖珠當日上午8:45之前到場并簽到;
?2、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人宣布搖珠活動開始;
?3、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公布到場情況,宣讀宗地評估項目名稱、位置、面積和會場紀律等內容;
?4、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土地評估機構臨時代碼;
?5、由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人員進行搖珠,搖出珠子的號碼與臨時代碼對應的,即為該宗具體評估項目的評估機構;
?如果有多個評估項目,應對項目進行編號,可按上述方法多次搖珠選定評估機構。
?在同一期搖珠中,如果評估項目數目小于參加搖珠評估機構數目的,已經中簽的評估機構不可以繼續參加其它擬委托評估項目的搖珠。
?6、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人員做好搖珠現場全程記錄并當場宣讀搖珠結果。現場結果須經參會人員(其他參觀人員除外)簽名確認。?
?7、評估機構選定后,由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向委托方和評估機構分別發出搖珠結果通知書。
?8、因取消受托資格或評估機構放棄受托而需要更換其它評估機構的,依上述程序重新確定。
第十一條?搖珠結果確認后,委托方向評估機構發出委托書并簽訂委托協議書,將所需材料交評估機構。委托書的內容應包括:評估項目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具體要求、時限、費用及支付方式、違約條款等,并且不違背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委托方對評估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成果報告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評估機構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修正或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標準參照《國家計委、國家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評估收費的通知》規定的計費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委托方的主要職責:
?1、協助評估機構勘察現場,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對執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給予必要協助;
?2、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干預評估機構執業,不得在委托評估過程中徇私舞弊、串通評估工作人員弄虛作假;
?3、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評估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評估機構主要職責:
?1、嚴格按照國家土地評估的法規、政策和制度要求認真執業,切實按照合同或約定履行職責;
?2、應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評估委托工作;
?3、堅持公正、客觀、誠實的原則,對所出具的成果報告有關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對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已備案的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當年的備案評估機構資格,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備案申請:
?1、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或一年內累計3次不參加搖珠的;
?2、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委托或轉讓受托業務項目的;
?3、超過委托時限未提交工作成果,經委托方書面催辦無正當理由5天內仍未提交的;
?4、評估結果明顯偏離市場價格而評估機構拒不修改,或同一份報告累計超過3次修改后仍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
?5、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6、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
?存在本條第二、三、四種情形的,取消其原受托資格,重新搖珠選定評估機構,原評估機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評估機構有上述行為且造成損害后果的,由評估機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清遠市清城區行政區域內涉及的地價評估,其他市、縣可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清遠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24日印發的《清遠市區公開搖珠方式選定土地評估機構辦法(試行)》(清國土資〔2011〕47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