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華委員:
您在市第七屆政治協商會議上提出的《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完善不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的建議》(第20200336號)收悉。經認真研究我市目前不動產抵押登記工作開展情況,現答復如下: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不動產登記是對不動產的權利取得及變更進行登記的過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依據是抵押登記申請人提交的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材料,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合同約定內容可分別登記各個抵押物對應的擔保債權金額,也可登記同一筆借款不同抵押物總的最高債權數額,兩種方式都有辦理,具體登記方式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的合同材料為準,登記部門未做強制性要求。
誠摯感謝您對我市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關心,我局將持續改善不動產登記服務質量,提升群眾滿意度。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