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辦〔2015〕72號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
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清城區、清新區人民政府,廣州(清遠)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審批辦法(試行)》已經六屆第8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9日
清遠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
審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和劃撥管理,進一步優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審查、審批流程,切實提高土地供應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國土資源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劃撥用地目錄》,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審批辦法。
第二條 本審批辦法適用于市轄區(含清城區和清新區行政轄區)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協議出讓以及劃撥供應。
第三條 土地供應方式。
(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
1.供應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2.劃撥土地或已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及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協議出讓范圍。
1.供應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出讓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出讓。
3.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三)劃撥土地范圍。
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
第四條 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審批機關是清遠市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區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員會。
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審批分為市政府審批和委托審批兩種類型。市政府負責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審批;清遠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對經市人民政府委托的97平方公里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出讓和劃撥審批;清城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清城區轄區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出讓和劃撥審批;清新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清新區轄區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出讓和劃撥審批;廣州(清遠)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負責對經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出讓和劃撥審批。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方案編制、審查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工作由同級相關部門負責。
第五條 土地出讓和劃撥實行集體決策制度。市政府及其委托的區政府或管委會應當成立由分管國土工作的領導牽頭,發展改革、經信、財政、國土資源、環保、城鄉規劃、土地儲備等單位組成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審批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批委員會”),通過會議審議的方式,對土地供應方式、競買人資格、土地使用條件、起始價、底價、競價階梯等土地供應方案內容進行集體決策,形成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報政府或管委會審批。
第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土地權屬來源合法、無爭議、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未完成建設用地審批、征地拆遷補償未落實到位,或者未完成土地收回并注銷登記手續、未解除抵押和查封手續的土地不得組織供應。對未批先建的非房地產項目用地、地上地下有管線及灌溉設施等的,出讓前應與現實際使用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明確競得后出讓方、競得人與現實際使用人的權利及義務,簽訂補償協議。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管理工作。各部門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1.編制或協助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方案;2.審查供應土地的權屬來源、界址、規模、用途、競買人資格、供應方式、地價款等內容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3.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核發《劃撥決定書》(委托審批的土地由所在地國土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加蓋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專用章);4.土地出讓價款催繳等具體執收管理工作;5.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等。
(二)土地儲備部門:1.向相關部門申請擬供應地塊坐標、規劃設計條件、土地評估搖珠等土地供應前期工作;2.落實或督促相關部門完成征地實施、收儲或土地使用證注銷(已發證的)工作,確保供應地塊土地來源合法、征地拆遷和補償落實到位、權屬清晰無爭議,達到“凈地”條件;3.明確配建設施產權歸屬、移交方式;4.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地價評估結果以及部門職能初步編制和修改完善土地供應方案,向審批委員會提請審查土地供應方案;5.根據審批委員會意見修改完善出讓方案,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出讓活動;6.向競得人按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及條件交付土地;7. 做好土地供應審批委員會會審會議的籌備工作以及會議記錄工作;8.將征地實施信息、儲備土地信息在實際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錄入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等。
(三)發展改革部門:審查擬供應土地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工業用地出具產業類型、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建設周期等指標。
(四)城鄉規劃部門:完善并出具擬供應地塊規劃設計條件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用地性質(明確到小類比例或面積)、容積率、建筑面積、建筑密度、配建設施、附屬建筑物性質和建筑面積等指標。對工業用地同時要明確建筑系數、綠地率及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規劃條件。
(五)財政部門: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
(六)公共資源交易中心:1.接受委托,搖珠確定土地評估機構;2.接受國土資源部門或土地儲備部門委托將經市政府(管委會或區政府)批準公開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出讓;3. 根據土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案,組織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公告、須知等出讓文件,按規定進行發布并支付公告等相關費用;4.審核競買人資格條件、審查競買保證金等;5.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核發中標通知書;6.向委托人出具《土地出讓活動結案書》。
(七)環保部門:對工業用地出讓時,出具擬出讓工業用地及產業項目的環境保護指標要求。
(八)經信部門:對有特殊要求的地塊出讓條件和競買人資格出具審查意見。
第八條 出讓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基本流程。
(一)供地前期工作。
1.根據政府的安排和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計劃,確定擬供應土地范圍,城鄉規劃部門出具規劃設計條件。
2.根據規劃條件圖,測繪單位出具宗地紅線圖、坐標光盤。
3.宗地信息預登記,獲取宗地編號。
4.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搖珠選定地價評估機構。
5.土地評估機構出具地價評估報告。
涉及工業用地出讓的,應同時向發展改革、經信、環保等部門申請產業類型、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建設周期、環境保護等指標(在申請規劃設計條件的同時申請)。
(二)供地方案編制。
依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以及規劃設計條件、地價評估報告、宗地圖等,草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出讓或劃撥方案。
(三)供地方案審查、上報。
相關部門對供地方案進行初步審查,現場踏勘,修改完善土地供應方案,形成供地方案(報批稿),上報審批機關審批。
(四)集體決策、審批。
召集“審批委員會”成員單位人員,召開土地出讓會審會議,審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方案(報批稿)是否合法、合規、合理,并綜合確定土地出讓底價等,形成審議意見,報政府或管委會審批。
(五)委托交易。
國土資源部門或土地儲備部門依據經政府或管委會批準的審議意見,組織完成相關交易材料,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土地公開出讓活動。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制作土地出讓相關文件,發布土地出讓公告,實施公開出讓活動。
(六)出具土地出讓交易結案書。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活動結束(含流拍)次日起3工作日內與競得人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或核發《中標通知書》,發布成交公示,并將《土地出讓交易結案書》(含公告、須知、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或流拍證明、競得人及其申請及競買資料、保證金轉作地價款票據復印件等)移交委托方。
(七)簽訂出讓合同或核發劃撥決定書。
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移交的土地出讓活動結案書,制作、打印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式4份,國土資源部門2份,市土地開發儲備局、競得人各1份),在交易活動結束之日起10日內與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向申請人核發《劃撥決定書》。
(八)交地。
國土資源部門或土地儲備部門與競得人(或申請人)按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時間和條件現場交地,并簽訂《交地確認書》。
(九)登記發證。
受讓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和所有完稅、費的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以上程序中部分工作可穿插并聯進行,盡量宿短工作時限。
土地協議出讓和劃撥的,流程(六)和(七)可省去。
第九條 市審批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清遠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實施細則》,經審批委員會同意后實施。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和廣州(清遠)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清城區和清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由各自“審批委員會”結合實際制定各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3年,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