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法規發〔2021〕2號
高新區管委會、清城區政府、清新區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歷史遺留的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問題的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切實幫助我市部分企業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對歷史遺留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明確如下:
一、2013年1月1日前,經批準采用緩繳或掛帳方式而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其原計費標準低于市轄區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為標準計收;其原計費標準已高于市轄區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按原欠繳金額計收。
二、對原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力度推進市直國有企業改革轉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清府函〔2001〕3號),《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廣東省清遠經濟技術開發試驗區建設的若干規定》(清發〔2003〕4號)、《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廣東省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的若干規定》清發〔2004〕4號、《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廣東省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的若干規定》(清發〔2005〕4號)、《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化的若干規定(試行)》(清發〔2008〕19號)等文件規定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的工業用地,沒有資料顯示用地單位已經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為標準計收土地出讓金。
三、我市市轄區土地平均純收益現行標準為53元/平方米;如省重新核定,按新核定的標準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