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規字〔202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部門: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指導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6月29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推動礦業經濟規模化、集約化和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1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我省建筑石料資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8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進一步強化政府的主導作用
(一)積極推進礦產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成立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委員會,成員由自然資源、國資委、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水利、林業、文化、公安等部門組成,負責礦業權出讓計劃的管控,統籌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修復等有關工作。支持國有企業通過投(融)資、股份制、建設礦業園區等形式,參與礦山開發。支持國有企業通過搭建交易平臺、委托代理等形式,參與尾礦(廢石)綜合回收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進一步發揮國有企業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主體作用。
(二)堅守生態環境保護底線。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內禁止礦業活動,已設礦業權除地熱礦泉水外,一律依法退出。嚴格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除地熱礦泉水勘查開采不造成永久基本農田損毀、塌陷破壞的情形外,其他非戰略性礦產新設礦業權應避讓永久基本農田。除地熱礦泉水外,城鎮開發邊界控制線以內不得新設礦業權。
建立“三條控制線”范圍內已設礦業權退出補償機制,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一礦一策”原則制定礦業權退出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堅持規模化集約化的開發導向。依法淘汰資源粗放利用、技術落后、污染環境的礦山。大力推行“礦地統籌、先礦后地”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模式,支持鼓勵山體整體開發推平后整理為建設用地,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土地開發利用、生態修復、工程項目建設統籌考慮,一體規劃。實行礦地統籌模式開發利用的,優先納入出讓計劃。
(四)積極發展綠色礦業。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正確處理好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關系。新立采礦權要對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在出讓合同中明確開發方式、資源利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等相關要求及違約責任。到2023年,全市持證礦山全部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
二、調整優化礦業經濟產業布局
(五)設置礦產資源集中開采區。以縣域為基礎,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產業集聚”的思路,在符合省、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綜合考慮資源稟賦、市場需求、交通運輸、環境承載、土地開發、生態修復等因素,設置礦產資源集中開采區。
根據各地的資源,清城、佛岡片區重點發展建筑用碎石產業;清新、英德片區重點發展水泥礦產和建筑用碎石產業;連州、陽山片區重點發展大理石粉體和飾面板材開采加工產業;連山、連南片區重點發展金屬采掘業。推動全市形成三大礦業板塊:北部區域的大理石粉體+飾面石材開采加工基地,中部區域的水泥原料+建筑碎石生產加工基地,南部區域的建筑碎石生產加工基地。
(六)實行采礦權總量控制。嚴格落實省下達的采礦權總量控制目標。采礦權投放應以不突破礦山總數和采石場指標為原則,實行退出與投放動態平衡管理機制。各地要根據資源稟賦和開發利用情況調整采石場指標投放,主要面向集中開采區,優先扶持培育地方礦業支柱產業。
(七)積極探索“凈礦”出讓。科學確定凈采礦權出讓范圍,妥善解決礦山用地問題,確保采礦權人依法依規開展開采工作。支持國有企業參與礦山前期征(租)地、儲量勘查核實、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等工作,在采礦權出讓環節經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形成“采礦權出讓資產包”,作為前期工作費用,經同級財政部門核算后計入出讓成本,通過公平公正公開出讓,由競得人支付。
(八)鼓勵支持礦產品精深加工。堅持優質優用和就地深加工原則配置資源,引導涉礦加工企業入園入區,推進礦山企業升級改造,提高產業集聚。進一步拉長產業鏈,大力發展資源精深加工,培育一批采選深加工一體化的礦業集團,加快形成技術先進、產業鏈長、產品多樣、高附加值的產業結構。國有企業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積極打造本地礦山精深加工優質品牌。
鼓勵現有采石場增設機制砂生產線,形成建筑石料開采、機制砂生產一體化的產業體系,通過獨立設置機制砂采礦權或建筑石料采礦權配套機制砂產能等方式,加強機制砂資源保障。
三、嚴格規范礦業權準入條件
(九)嚴格新立礦山的準入門檻。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清單,新立礦山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符合省、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2.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3.符合環保、安全、林業等方面的準入條件;4.滿足最低生產規模設定;5.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后限期兩年內辦理采礦許可證(逾期解除出讓合同,收回采礦權)。
(十)嚴格新立采礦權審批程序。制訂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應當就擬出讓礦區范圍征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農業農村、財政、水利、林業、文化等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必須認真審查,并出具明確意見。要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改串聯審批為并聯同步審批,落實“馬上辦、簡化辦、高效辦”要求,切實提高審批效率和審批服務水平。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的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能實施。
(十一)設置最低生產規模(產能)限制。新設采石場生產規模(產能)水泥原料類原則上不低于50萬噸/年,建筑碎石類原則上不低于30萬立方米/年,大理石粉體類原則上不低于10萬立方米/年,飾面石材類原則上不低于5萬立方米/年(礦石量)。依法逐步取締小型生產規模的非金屬礦山。
(十二)全面推行采礦權競爭性出讓。嚴格執行《清遠市市縣兩級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采礦權出讓收益必須經過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擇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不能低于該產品(或同類產品)的市場基準價。新立采礦權一律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實行競爭性出讓。
四、加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
(十三)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責任機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投資誰受益”的方針,進一步落實企業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主體責任。礦山企業要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實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工作與礦山建設同步推進,邊開采邊治理。歷史遺留或責任主體滅失的礦山,由地方政府統籌規劃和恢復治理。
(十四)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力度。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動態化監管機制,對于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開展恢復治理工作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履行恢復治理義務的企業,應將其違法違規信息建立信用記錄,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十五)創新廢棄礦山治理模式。加大政策激勵,廢棄礦山建設用地經修復可按規定用于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修復工程新產生及礦山殘留的砂石土在滿足修復項目自用后,剩余部分可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銷售,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對存在安全隱患、影響景觀的歷史遺留孤峰或“半邊山”礦山,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評估,制定方案,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開發式治理和生態修復。支持國有企業按照政府的統籌規劃,積極承接并參與廢棄礦山的修復治理工作。
(十六)鼓勵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現有固體類礦山在確保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的前提下,可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利用其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棄土生產建筑碎石和機制砂,無需另行辦理采礦登記。現有固體類礦山在不改變開采主礦種的前提下,允許按新增礦種和新增資源儲量的方式開采砂石土資源,按市場評估價和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就高原則補征出讓收益,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新立固體類礦山在儲量核實、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和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時,應將礦區內可利用的有價資源全部納入。
經批準設立的工程項目在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土除項目自用之外的多余部分、有關執法部門查處罰沒的砂石土、因安全應急排險清理出的尾礦資源,由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銷售或交易,無需辦理采礦登記,銷售收益納入地方財政管理。
五、加強礦業權事中事后監管
(十七)做好信息公示和實地核查工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國土資規〔2015〕6號),認真組織礦業權人對勘查開采信息進行公示,認真組織對公示信息的抽查、核查工作,全面掌握礦山企業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和開發利用現狀。要加強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的監督和管理,對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及時處理。
(十八)加大到期采礦許可證清理力度。第三類礦產到期采礦許可證原則上不予延續。確需延續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延續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應與采礦權人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延續時間,實行限期清退。
(十九)加強礦產資源聯合監管執法。各地要按照“強監管嚴執法”和“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綜合監管聯動機制。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工業信息、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水利、林業、公安等部門要在負面清單管理、勘查開發布局、行業準入、環境影響評價、生產流通等各個環節,嚴格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嚴格執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超層越界、以采代探、無證非法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停產整治或關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十)嚴肅抓好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絕不能只重發展不顧安全”的重要指示,把安全生產作為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工作來抓。要創新安全監管方式,壓實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風險點管控和整治臺賬,嚴格執行事故隱患分級和排查治理標準。要強化重大隱患督辦與整治,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治閉環管理。
本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1日。本意見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意見由清遠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