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高新區管委會、清城區人民政府、清新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清遠市區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6月1日
清遠市區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新型產業用地管理,增強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47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9]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清遠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產業用地(M0)是指符合清遠產業發展導向,用于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性咨詢服務等創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以下簡稱“新型產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設施包括產業用房和配套服務設施。
產業用房指可用于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服務設施包括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等。
第三條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規劃用地性質確定為“工業用地(M0)”并標明為“新型產業項目”;在辦理用地手續和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表述為“工業用地(M0)”并標明為“新型產業用地”。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統籌新型產業用地布局。新型產業用地布局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產業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二)應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重大發展平臺、重點發展區域、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等區域。
(三)通過“三舊”改造完善土地征收手續的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三舊”改造“工改M0”)的,還應符合“三舊”改造等相關政策的要求。
第五條 新型產業項目在高新區、清城區、清新區已有工業園區范圍內選址試點。 上述范圍內的新型產業項目用地選址,須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
為加快新型產業項目落地,由區級政府(管委會)推動的新型產業用地項目選址涉及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市政府委托區政府(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審批,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
第六條 新型產業項目實行產業準入認定制度。市工信、發改局會同市科技、商務、自然資源、土儲局等部門及清城區政府、清新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制定新型產業項目準入認定辦法。
屬地區政府(管委會)根據新型產業項目準入認定辦法負責項目具體準入認定工作,對新型產業項目的準入主體資格、產業類型、項目技術經濟指標等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結論作為辦理新型產業用地規劃和用地手續的依據。
第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控制指標控制要求:除位于特殊區域內或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3.0;配套服務設施計容建筑面積不超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獨立占地建設的,其用地面積不大于總用地面積的10%。具體指標應納入項目所在片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三舊”改造單元規劃。
新型產業用地建筑方案設計要求:產業用房中用于生產制造的用房,應符合工業建筑設計規范;用于研發設計的用房,可參照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各類用房均應按照公建化立面進行設計,且均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形態。生產用房與配套用房應盡量分開設置。
新型產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要求:產業用房部分參照工業建筑項目類型收費標準執行;配套服務設施部分參照民用建筑項目類型收費標準執行。
第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供地方式及要求如下:
(一)新增新型產業用地須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組織供地職能部門應將“產業類型、分割轉讓及抵押、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節能環保、達產稅收指標、監管責任、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內容納入供地方案。
(二)“三舊”改造“工改M0”用地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政府收儲后再次供地的除外)。組織供地職能部門應將“產業類型、分割轉讓及抵押、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節能環保、達產稅收指標、監管責任、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內容納入供地方案。
(三)已出讓工業用地(含政府原因導致閑置并已處置的工業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可按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辦理。屬地區政府(管委會)應明確“產業類型、分割轉讓及抵押、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節能環保、達產稅收指標、監管責任、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內容。
上述用地項目的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指標事項接受屬地區政府(管委會)的監管。
第九條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和“三舊”改造“工改M0”土地出讓年限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原則上不得超過20年。已出讓工業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年限按照原工業用地剩余出讓年限確定。
第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出讓起始價或補繳土地價款應經屬地區政府(管委會)建設用地委員會集體決策后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新型產業用地出讓起始價按照出讓時點同地段商務金融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的30%乘以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筑面積確定。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方式測算地價:
(一)新增新型產業用地出讓起始價按照出讓時點同地段商務金融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的30%,乘以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筑面積,并按照出讓年限修正后確定,且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不低于國家、省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
計價公式為:P=C*30%*S*(N/50)
其中:P為新型產業用地出讓底價,C為出讓時點同地段商務金融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S為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筑面積,50年為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N為實際出讓年限。
(二)“三舊”改造“工改M0”補繳土地出讓金計價公式為:P=C*30%*S*(N/50)*40%。
(三)已出讓工業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以測算時點的價格為基準,測算宗地調整前后不同土地利用條件下的地價差額。如差額為負,不再計收地價。計價公式為:P=C*30%*S-M。
其中:M為出讓時點原工業用地的現市場評估價。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前應與屬地區政府(管委會)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
出讓合同或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應明確規劃條件、產業類型、建設周期等內容,涉及分割轉讓及抵押的還需要明確分割轉讓及抵押前提條件、分割轉讓及抵押比例等內容。
項目履約監管協議應經屬地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業類型、分割轉讓及抵押、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節能環保、達產稅收指標、監管責任、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相關條款。履約監管協議由屬地區政府(管委會)對開發主體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新型產業用地不動產登記時,應在不動產權登記薄上標明“新型產業用地”等字樣。新型產業用地在達到土地出讓合同和履約監管協議中約定條件后,允許以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和轉移登記。基本單元是指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具體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的管理要求如下:
(一)開發主體自持產業用房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項目產業用房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40%。自持時間不少于15年。
(二)產業用房按幢分割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1200平方米;產業用房按層分割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600平方米;產業用房層內分割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三)產業用房按基本單元分割轉讓或抵押后,配套服務設施可隨分割轉讓及抵押的產業用房按比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所分割轉讓及抵押的配套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占項目配套服務設施總建筑面積比例不得超過所分割轉讓及抵押產業用房建筑面積占項目產業用房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配套服務設施不得單獨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
(四)新型產業項目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的,不得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分割,只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標注土地使用權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五)產業用房和配套服務設施自完成首次不動產轉移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并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中明確,以及在不動產權證附記欄中注明。
(六)可分割部分的產業用房和配套服務設施由開發主體通過預售或現售方式出售的,屬首次轉讓。
(七)產業用房和配套服務設施的買受方(含再次轉讓)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的法人單位,符合新型產業項目準入標準,經屬地區政府(管委會)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參與購買。買受方須與屬地區政府(管委會)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
(八)可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的新型產業用地用地單位的開發資質、銷售管理、物業管理、預售資金監管等參照商品房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開發主體可自主選擇采取預售或現售方式進行銷售。采用預售方式的,參照商品房預售款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
(九)新型產業項目具體辦理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等不動產登記時,應由屬地區政府(管委會)審查并出具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同意書,再由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分割、轉移或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產業用房和配套服務設施經首次分割轉讓后,由買受方再次轉讓的,屬再次轉讓;通過股權轉讓將產業用房和配套服務設施作為資產注入其他公司的,參照再次轉讓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開發主體有義務向買受方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土地出讓年限、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物業服務費、水電費以及配套建設指標等情況,告知買受方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以及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具體前提條件,并在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十五條項目所在的屬地區政府(管委會)為監管主體,應按照履約監管協議要求進行監管。對不符合履約監管協議要求的項目,責令開發主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履約期屆滿之日起一年。
第十六條開發主體應制定新型產業用地項目運營管理制度并加強對入駐企業的日常監管,包括:
(一)協助屬地區政府(管委會)和相關部門建立入駐企業檔案,對入駐企業統一進行登記,定期統計整理入駐企業的產業、R&D投入、知識產權、綜合能耗等情況。
(二)嚴格監管入駐企業對項目用房的使用,嚴禁入駐企業擅自轉租、轉售、改變項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違法加建改建等行為,一經發現,應責成入駐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應通知并配合屬地區政府(管委會)進行查處、處罰或拆除。
第十七條屬地區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新型產業項目的日常巡查,按照約定條款對開發主體和入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管。
自然資源、住建等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規劃建設期間的指導和監督;發改、工信、科技、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城管局、不動產登記等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建成后運營期間的指導和監督。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新型產業項目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開發主體違反土地出讓合同和履約監管協議的,項目所在的屬地區政府(管委會)視違約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開發主體因自身原因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屬地區政府(管委會)有權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1.對擅自改變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違法情節嚴重,經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且在限定期限內未予糾正的;
2.開發主體取得土地后未按約定投入資金(投資額、注冊資本、股東資產投資等)的;
3.開發主體取得土地后未能按照約定要求達到預期目標,按約定應收回的;
4.開發主體存在任何欺詐和虛假承諾情況的。
5.其他約定的收回情況。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并將信息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作為聯合獎懲對象由有關部門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三)停止剩余未分割轉讓及抵押部分進行分割轉讓、抵押和不動產權證書辦理。
(四)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和履約監管協議的約定追究開發主體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引用的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在本辦法施行期間有修改的,適用修改后的新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