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水珍因保管不善,將位于清新縣太和鎮清和大道53號603#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遺失,證號:清新國用(2011)第016379號,權利人:陳水珍,土地面積:10.94平方米。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補發,現聲明以本公告登網之日起該不動產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陳水珍
申請人陳水珍因保管不善,將位于清新縣太和鎮清和大道53號603#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遺失,證號:清新國用(2011)第016379號,權利人:陳水珍,土地面積:10.94平方米。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補發,現聲明以本公告登網之日起該不動產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陳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