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2024]20號
因村規劃需要,由于潘伙林已故,經潘伙林全體家庭關系成員協商,由潘志聰代其父親潘伙林提出,將位于清遠市清新區三坑鎮楓坑村村民委員會石屋村民小組的宅基地(證號:清新縣府集建字(94)第061804959,使用權人:潘伙林,面積約:127.6平方米,四至為:東至距離1米潘金祥住宅;南至空地;西至1.1米潘桂森住宅;北至空地。)拆除并退回村小組集體所有,由村小組另行分配他人使用,現向我中心申請注銷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如對上述土地權利有主張者,請在本公告登網及張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持有效權屬資料向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書面提出(地址:清新區筆架路3號清新區綜合政務服務中心2樓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清新),電話:5820322、5811073)。否則,我中心將注銷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特此公告。
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