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具有測繪資格的單位從事測繪活動可實行測繪收費,并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測繪收費范圍
一、測繪工程
(一)大地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
(三)地形測量(含水下地形測量);
(四)地圖編制、印刷;
(五)工程測量;
(六)數字化測圖;
(七)地籍測繪;
(八)海洋測繪;
(九)衛星定位技術(GPS)測量。
二、測繪成果、成圖資料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攝影與遙感測繪圖像拷貝、磁帶等;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和其他專題地圖等);
(四)界線與地籍測繪圖件和數據,
(五)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六)其他有關地理數據;
(七)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第四條 測繪收費標準的費用組成
一、核定測繪工程收費標準以測繪產品社會平均生產成本(含管理費、流通費、技術工作費)、稅金(營業稅)和社會平均利潤等為基礎。
二、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標準含測繪生產的部分成本,并考慮使用頻率、更新周期、管理費、維護費及技術處理費用等因素。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加強對測繪收費的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的正常秩序。為保護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確保成果成圖質量,防止不正當競爭,確定收費標準的85%為最低保護標準。特殊情況(如貧困地區的測繪需求等)低于保護標準時,須經任務或資料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同意。
第六條 測繪收費收入的使用和管理,按國家測繪局國測發[1993]042號文“關于頒發《測繪事業單位收入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七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有關規定查處。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