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函〔2014〕27號
關于收回清遠市農業(yè)科學研究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書
清遠市農業(yè)科學研究所:
????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清府辦函﹝2014﹞18號),現決定如下:
一、收回清遠市農業(yè)科學研究所分別于2001年2月16日登記位于清遠市龍?zhí)伶?zhèn)龍工街,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01)字第00113號,地號為G0200512,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用途為工業(yè)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4442.86平方米;?2010年2月26日登記位于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石嶺村委會石嶺村民小組,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10)第00112號,地號為G1400522,用途為辦公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12039.97平方米;2001年2月26日登記位于清遠市龍?zhí)伶?zhèn)石嶺村委會舊安豐公路邊,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10)字第00113號,地號為G1400523,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用途為農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5918.58平方米;2001年2月26日登記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安豐變電站邊,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10)字第00114號,地號為G1400524,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用途為農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24071平方米,合計面積46472.41平方米(折合69.7畝)。
?二、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對上述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三、有關補償由清遠市土地儲備局負責。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9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