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函〔2014〕26號
關于收回新城E26號區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書
清遠市方圓匯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根據你公司于2005年9月22日簽訂的協議書和2007年1月28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清府辦函﹝2014﹞20號),現決定如下:
一、收回你公司位于清遠市新城E26號區的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07)字第00398號,地號為E2600509號,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用途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4886平方米作為E26部分拆遷戶安置用地。
二、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對該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三、補償款按協議在地價款中扣除。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9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