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函〔2014〕81號
關于收回林文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書
林文強先生:
為了實施大燕河整治防災減災項目及燕湖新城規劃道路建設,落實回遷安置用地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現決定如下:
一、收回位于清遠市新城B31號區11號地(原30號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10)第00004號,地號為B3100515*1,使用權類型為出讓,面積為3124.481平方米。
二、根據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與你簽訂有償收回新城B31號區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協議(編號:清土儲(補償)〔2014〕9號)給予補償人民幣974.8381萬元。
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林文強不得對該宗土地再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四、林文強憑本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及時到市土地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