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函〔2014〕65號
收回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石油分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石油分公司:
??????? 為建設廣清城際軌道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現決定如下:
一、收回位于清遠市龍塘鎮新莊村委員會107國道旁,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00〕00854號,地號為1800g0500010,使用權類型為出讓,面積為6475平方米;收回位于清遠市龍塘鎮新莊村委會107國道邊警興油站東,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01〕00987號,地號為G1000503,使用權類型為出讓,面積為851.45平方米。
二、由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會議紀要給予適當補償及安置。
三、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9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復
議或者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石油分公司憑本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及時到市土地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