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
(測繪資質)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
為貫徹實施《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4〕23號),現將我局制定的《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測繪資質)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局測繪管理科反映。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8月22日
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
(測繪資質)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健全長效監管機制,根據《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對商事主體及其測繪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將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列入《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清單(試行)》,納入監管,履行職責。
如有未列入《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清單(試行)》的監管事項,法律法規及規章有明確規定的,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實時上傳、接收、反饋商事主體登記、申報事項、審批事項和行政處罰等信息,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并將信息予以公示。方便其他相關監管部門跟進核查處置,方便群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測繪資質申請,直接通過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掃描上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六條 上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一級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對下一級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行為有權改變或撤銷。
第七條 取消測繪資質年度注冊制度,實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測繪資質單位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通過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按照規定格式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
第八條 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本單位符合測繪資質條件、遵守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上一年度單位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流動、儀器設備更新、基本情況變化(含上市、兼并重組、改制分立、重大股權變化等)、測繪地理信息統計報表報送情況、測繪項目質量(用戶認可或者通過質檢機構檢查驗收)、誠信等級等情況。
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對測繪資質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的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測繪資質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相應處罰。
對未按規定期限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的單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醒其履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義務。
第九條 實行測繪資質巡查制度。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測繪資質單位執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情況進行巡查,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區域內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總數的5%。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工作,應當事先向被巡查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巡查時間、巡查內容和具體要求。巡查結束后,應當向被巡查單位書面反饋意見。
第十條 實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營造依法經營、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測繪資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被依法查處的,查處違法行為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報告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由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執法監察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一)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
1、在測繪資質申請和日常監督管理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測繪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2、兩年未履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
3、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等級評定為不合格的。
(二)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辦理注銷手續:
1、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2、測繪資質單位法人資格終止的;
3、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4、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5、測繪資質證書所載各專業范圍均不再符合法定條件的;
6、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注銷的。
測繪資質單位的部分專業范圍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核減相應專業范圍。
(三)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視情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
1、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2、以其他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3、將承攬的測繪項目轉包的;
4、測繪成果質量經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質檢機構判定為批不合格的;
5、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測繪資質證書的;
6、違反保密規定加工、處理和利用涉密測繪成果,存在失泄密隱患被查處的。
(四)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1、有第十一條第(三)點的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
3、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且經暫扣測繪資質證書6個月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第十二條 執法監察部門在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上級或同級行政機關進行查處。
發現經營者有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所涉及的相關部門及時予以查處,或者共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不得對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進行推諉;確有正當理由的,應與移送部門溝通協調,并商定后續監管事宜;無法商定的,由案件、線索發現部門報請市商事登記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 應加強與其他監管部門協作和聯動,商事主體因違法行為受到一個部門行政處罰的,應視其違法行為的輕重及所關聯的事項依法予以相應限制。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及時通過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下列信息:
(一)辦理審批和備案事項的依據、程序和期限;
(二)辦理審批和備案事項提交的材料規范、表格;
(三)審批事項和備案事項信息;
(四)對商事主體的監督檢查信息;
(五)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十六條 執法監察部門應當通過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主體受到的生效行政處罰信息;
(二)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執法監察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接收有關核準登記或申報事項信息。
行政審批部門作出審批或確認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事項或確認事項信息上傳到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
第十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執法監察部門確認發送、上傳至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的信息存在遺漏、錯誤的,應當及時勘誤,但最遲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執法監察部門認為所接收的信息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說明具體理由,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退回市行政服務中心,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核后,重新確定信息接收部門。
第二十條 屬于國家、省級審批部門作出審批的信息,由市國土資源局錄入上傳至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