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函〔2023〕7號
各有關單位:
《清遠市區建(構)筑物退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2月28日
清遠市區建(構)筑物退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本市建(構)筑物退讓的規劃管理,保證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等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就《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中的建筑退讓部分,制定本技術規定。
第二條 本技術規定中的退讓距離是指建(構)筑物基底輪廓線至各控制線之間的距離。
第三條 本市清城區及清新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建設,適用本技術規定。各縣(市)可參照本技術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區范圍內的建(構)筑物退讓距離應符合本技術規定的相關要求,同時必須符合國家、省相關規范以及消防、防汛、工程管線、市政設施、水源保護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各項規定的建(構)筑物退讓距離要求不同時,按最大的退讓距離要求執行。引水工程等水利設施不受本技術規定退讓距離限制。
第二章 建(構)筑物退讓道路紅線控制
第五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除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其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按表1執行。
表1 建(構)筑物退讓道路紅線表
注: [1]本表所指建(構)筑物為地面建(構)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規定。
[2]建(構)筑物退讓公路標準按《廣東省公路條例》要求執行。
[3]屬于城市道路范圍的部分公路段,退縮距離按表1執行。
第六條 對已批準建設工程總平面方案的項目、周邊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觀風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區、危房重建等項目,難以執行第五條退讓距離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當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已核發規劃設計條件的項目所要求的退讓距離大于本章規定時,按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已核發規劃設計條件的退讓要求執行。
第七條 廣清大道與清遠大道兩側建(構)筑物退縮距離需滿足退讓道路控制線(100米)不小于5米,已批規劃或因道路建設時置換土地的地塊仍按原規定的道路控制線控制,無需退縮道路控制線(100米)。
第八條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構)筑物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除滿足表1和圖1的要求外,還必須滿足道路交通安全視距及城市景觀的要求。
圖1 建(構)筑物退讓道路交叉口范圍示意圖
注:①當道路紅線寬度18≤W<36的道路與道路紅線寬度≥36的道路相交時統一按道路紅線寬度18≤W<36道路的退縮辦法執行。
②當道路紅線寬度<18的道路與其他等級道路相交時按圓曲線切點連線退讓3米執行。
第九條 新建影劇院、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超市)、交通樞紐建筑、城市綜合體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范圍內,應增設集散廣場,并應留出足夠的停車位及停車場地,集散廣場的建設標準應滿足相應的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建筑退讓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20米。
為緩解學校周邊交通壓力,新建的中小學建設工程項目應按要求在出入口處(旁)設置集散廣場或接送學生空間,集散廣場(接送空間)的進深不小于20米。
第十條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層建筑,其塔樓部分應在表1中最小退讓距離的基礎上相應加大后退距離,增加退縮不小于10米。
第十一條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臺階、花池、化糞池等,退讓紅線寬度不小于15米的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小于5米,退讓紅線寬度小于15米的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小于3米。
第十二條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臺階、花池、化糞池等應與道路人行道的標高相協調。
在地面建(構)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對應的范圍內,化糞池、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頂板標高不得高于相鄰道路人行道的規劃標高。
第十三條 建筑基地內地下機動車車庫出入口與連接道路間應設置緩沖段,緩沖段應從車庫出入口坡道起坡點算起。當出入口直接連接基地外公共道路時,其緩沖段長度不小于7.5米。
第十四條 退讓道路紅線用地內除規劃允許設置的綠化小品外,不得建設其他建(構)筑物,如需在退讓范圍內布置臨時停車位及其停車設施,應在該道路整體規劃設計的基礎上建設,且在退讓距離范圍內建設的停車位一律不計入配建停車位指標。
第十五條 在有城市設計要求的重要商業街區底層設置連續騎樓空間的商業建筑,其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需滿足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等具體要求。
第十六條 城市景觀路兩側、歷史文化街區和其他有特殊景觀要求的地段,要綜合考慮建(構)筑物與周邊景觀和環境的協調,其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需滿足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等具體要求。
第三章 建(構)筑物退讓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七條 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條 建(構)筑物相鄰城市立交,建筑退讓立交高架匝道邊緣線的距離應不少于25米。交叉口設有立交控制線的,建筑退讓立交控制線不小于15米,并應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在建成區或原已批規劃項目周邊由于城市建設需要增設或擴大城市立交范圍時,城市立交的建設應確保立交高架匝道邊緣線距離建(構)筑物不小于6米。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30米范圍內,除停車場、加油站、公廁等為高速公路服務的設施外,不得建設其他任何建(構)筑物,且應滿足《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 建(構)筑物退讓城市軌道、鐵路交通控制線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市域快速軌道系統。
根據軌道所處位置,有地下軌道、地面軌道和高架軌道三種形式。
第二十二條 為預控城市軌道交通實施廊道、保護城市軌道交通結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軌道交通線路或結構的周邊特定范圍內劃定安全保護區域,在安全保護區域范圍內限制新建各種大型建筑物、地下構筑物,或穿越軌道交通建筑結構下方。在確保軌道交通結構穩定和運營安全的前提下,確需在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域范圍內建造建(構)筑物等設施的,應征得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在安全保護區域范圍內建設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余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建(構)筑物,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應急措施,并在建設前征得運營單位同意。
表2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域范圍表
第二十三條除鐵路管理維護等必需的少量建(構)筑物及另有規定外,建(構)筑物退讓最外側鋼軌距離不應小于20米,退讓高速鐵路隧道中心線、高速鐵路地下車站結構外延線距離不應小于50米,同時必須滿足鐵路線路安全保護的要求;學校主要教學用房退讓鐵路路軌距離不應小于300米;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火災危險等級為甲、乙類的生產廠房(倉庫)、加油加氣站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鐵路的道口、橋梁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建(構)筑物退讓水系、河涌、排洪(澇)渠、灌溉渠
第二十四條 當建(構)筑物臨水系、河涌、排洪(澇)渠、灌溉渠等布置時,建筑紅線退讓水系、河、渠的規劃藍線距離按表3控制,且應滿足水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
表3 建(構)筑物退讓河道、水系藍線表
注:[1] 本表所指建(構)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構)筑物。
第二十五條 當建(構)筑物隔城市道路臨水系、河涌、排洪(澇)渠等布置時,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結合水體景觀設計供公眾使用(非為開發項目本身服務的)的公共建筑、景觀小品等已滿足水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受本章退讓距離限制。
第二十七條 為增加景觀效果在本建設項目內設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澇水域),不受本章退讓距離限制。
第六章 圍墻設置
第二十八條 圍墻建設須按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實施。除另有規定外,圍墻一律按一般建(構)筑物對待,滿足退讓道路紅線、軌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項退讓要求,不得凸入退讓距離范圍之內。
當用地邊界與周邊其他用地相鄰時,在滿足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圍墻可不退讓用地紅線,經相鄰用地權屬單位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在用地界線上建設共用圍墻。
教育、工業、倉儲項目的圍墻在不影響城市道路景觀、慢行交通環境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下,退道路紅線應不小于3米。
第二十九條 體育場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圖書館、展覽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圍不得修建圍墻。
第三十條 鼓勵居住區不設圍墻,建設開放式住宅小區。居住區如設置圍墻,圍墻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應設置通透圍墻,且圍墻整體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圍墻宜布置綠化,或以綠籬代替圍墻。居住區以外鼓勵設置通透圍墻或綠籬“生物圍墻”。
第三十一條 除道路施工的臨時圍墻外,施工場地的臨時圍墻不得凸入道路紅線,不得占用公共空間和公共綠地。城區主要路段的臨時圍墻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臨時圍墻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磚墻、素鐵皮作為圍墻,并應當對圍墻進行美化。
第七章 建(構)筑物退讓用地紅線控制
第三十二條 沿建設用地紅線布置的建筑(構)物,其退讓紅線距離按表4規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離,本辦法中另有規定的除外。當用地紅線外臨近其他建(構)筑物時,還應滿足消防間距、日照間距的相關規定要求。
表4建筑后退用地紅線距離控制表
注:[1]當建筑的主要朝向為東西向時,各個方向的退讓距離均應按主要朝向控制。
[2]多層、低層建筑側面寬度大于14m、高層建筑側面寬度大于20m時,其各個方向的退讓距離均應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區是指市區內各類新開發小區。
[4]舊城改建區是指舊城、各街辦、各鎮老街區的建成區范圍,不含新開發的用地。
第三十三條 用地紅線外有其他現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建、在建、已批未建),必須同時符合表4退讓距離的規定及建筑間距、日照間距、防火間距等有關規定,且應按照新建建筑遷就現有建筑的原則進行退讓,已納入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實施計劃范圍的建筑除外。
第三十四條 兩地塊間的建筑相鄰布置且不能確定另一地塊的總平面布置時,建筑后退規劃用地紅線的距離不少于以自身建筑高度為標準計算建筑間距的一半。且必須同時符合表3后退距離的規定和建筑間距、日照間距、防火間距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當建設用地相鄰公園、綠地、廣場等開敞空間時,各類建筑最小退讓紅線距離按表4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讓距離控制。
第三十六條 工業廠房、倉庫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不小于5米。
第三十七條 當建設用地相鄰城市道路時,各類建(構)筑物最小退讓紅線距離按本辦法第二章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控制。
第三十八條 地下建(構)筑物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不小于5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等不得超過用地界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技術規定由清遠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第四十條 本技術規定中與《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中的建筑退讓部分不一致的條文,以本技術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技術規定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2年4月17日起至本技術規定施行之日期間的建(構)筑物建設符合本技術規定的,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