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自然資源局行政復議辦理指南
事項 | 行政復議 |
法律法規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 |
申請復議范圍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的下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機關申請復議,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政不作為等具體行政行為。 |
申請復議條件 | 1、有明確的申請人,且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主要事實、理由;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6、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的管轄權限;7、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尚未受理;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申請復議材料 |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2.有委托代理人的,應載明其姓名、身份等情況(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3.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4.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5.提出復議申請的時間;6.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 7.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1、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2、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的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3、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對該組織成立時的批復復印件。 (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的復印件(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為律師的,須提交律師所函),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和具體的委托權限。 (五)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當事人提交證據材科的,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字或者蓋章。 |
辦事流程 | (一)申請 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相關復議材料。(郵寄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二路13號交通大廈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當面遞交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二路13號交通大廈 茂名市自然資源局207政策法規科。) (二)受理 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對材料不齊全的,表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對不符合規定決定不予受理;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申請;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和提出答復通知發送被申請人。可以通知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三)審理 1、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及提出答復通知后10日內提交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 2、行政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 3、出現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行政復議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出現需要終止行政復議的情形,行政復議終止。 (四)決定 作出復議決定并分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
辦結時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可延長30日。 補正材料所用時間、中止期間等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 無 |
申請表格格式樣本 | |
咨詢電話 | 咨詢電話:0763-3382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