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管理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部分市級依申請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通知》(清府辦函〔2023〕101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委托事項通知如下:
一、委托的事項
二、職責劃分
(一)原實施機關職責。
1.對委托的事項要以目錄形式統一對外公布,加強動態評估和管理。
2.加強對受委托行政機關行使委托事權的指導,加強對其業務培訓,協助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權責義務。
3.負責指導受委托行政機關制作相關法律文書樣本。
4.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受委托行政機關行使委托事權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5.對受委托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視情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并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6.負責委托實施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受委托行政機關職責。
1.受委托行政機關要明確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規程,將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2.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廣清產業園范圍內以原實施機關的名義,使用名稱為“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專用章(2)”的公章,在委托期限內辦理委托事項,并接受原實施機關的監督。
3.加強對委托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建立專門的管理檔案,建立相應的信息數據庫,及時在網上公布申請人相關的行政審批信息。
4.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電子網絡監察,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箱,派發意見反饋表,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認真核查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一經核實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以月報形式將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報告原實施機關。
6.協助原實施機關做好委托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程序
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原實施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審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審批。具體程序以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實際辦理程序為準。已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委托方解釋。
四、其他要求
受委托行政機關要指定專人負責委托行政審批事項的聯系工作,并將聯系人名單報原實施機關。
委托期限自2024年5月27日至2025年11月7日。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