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8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聯合發出《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清遠市既有物業服務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建〔2024〕111號),指導既有物業服務小區(以下簡稱“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開展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工作。
《清遠市既有物業服務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了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作為建設主體;已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建設主體;未成立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建設主體。
《指引》對要求小區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根據每個小區的實際情況(包括小區用地建設開發情況、場所的消防安全條件等)進行科學選址和布局;在既有住宅小區內利用公共空間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只需辦理規劃總平面方案的審核,增設的小區充電設施遮雨棚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占地面積不計入建筑密度,也不核減綠地率;建成后的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如不再使用,應由建設單位自行拆除,恢復場地原狀;平面布置要求應符合廣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要求》(粵消安辦〔2022〕15號)的要求。因室外場地不足確需使用建筑室內架空層作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要求》和國家消防救援局印發的《建筑架空層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要求(試行)》(消防函〔2024〕41號)的各項要求。
《指引》明確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或征得業主同意,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或將架空層改造成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或征得相關業主同意,或者符合《(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可以使用公共收益建設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或將架空層改造成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指引》明確了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流程為制定整套建設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征求業主意見、將規劃總平面方案報屬地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實施建設、驗收、投入使用和移交管理;架空層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流程除了無需由設計單位出具停放充電場所規劃總平面方案和報送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的流程外,其它流程與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流程相同。
《指引》要求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建、消防等部門應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一旦發現新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停放場所存在消防或建(構)筑物結構安全隱患,該停放充電場所應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隱患整改到位方能再次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