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粵府令第288號)和《清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開展《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清遠市財政局關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事項基本情況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于2019年11月12日印發的《辦法》,將在2024年11月30日到期。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召集相關單位和專家召開了《辦法》實施后情況(期滿前)評估會議,各單位代表和評估專家都認為《辦法》應當繼續施行,但應當對一些不符合新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和在施行中難以操作的內容進行修改。《辦法》修訂對19處進行了修改,主要是將《辦法》多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業主表決同意的票數占總票數的比例的內容進行修改,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可以使用“默認表決”“異議表決”的表決方式進行刪除,將在《辦法》實施中發現的制度漏洞、難以操作的措施等進行了修改,同時將《辦法》有效期再延長5年。
二、評估概述
(一)評估目的
《辦法》修訂實施涉及公眾調查、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一系列的工作,涉及范圍廣、利益主體多,必須結合清遠市的實際情況,對《辦法》修訂實施可能帶來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并提出切實可行的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評估主體
按照“誰主管、誰評估、誰負責評估責任;誰決策、誰負責決策責任”的原則,本次風險評估由制定方案、作出決策、實施《辦法》修訂的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具體實施評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為《辦法》修訂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對本項目進行全面的評估。
(三)評估程序
制定評估方案收集和梳理相關資料調查各方訴求識別風險因素進行風險指標評價提出風險化解措施確定風險等級并給出結論編制風險評估報告
(四)評估方法
主要采用使用資料查閱資料,征求相關部門、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協會、物業服務企業意見,走訪相關部門等方式對本項目涉及的相關部門及利益群體進行調查,了解各主體的訴求,識別不同類型的風險,對不同類型的風險分別進行定性和定量評估。
(五)評估依據
評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清遠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十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規〔2020〕1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發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老舊小區和電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辦房〔2015〕52號)進行評估。
三、風險調查及意見采納情況
(一)調查內容
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文件要求,清遠市的實際情況,圍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結合調查方案,本《辦法》修訂的社會穩定風險調查的主要內容為:
1.擬修訂《辦法》的合規性:包括與國家、廣東省和清遠市相關法律法規的符合性,和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符合性,是否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進行決策,《辦法》修訂是否按照立規、調查研究、分析依據、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公示公告等程序進行。
2.利益相關者對《辦法》修訂實施的意見和訴求:包括受影響的群眾、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意見和訴求。
3.清遠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基層政府和基層組織、社會團體的態度。
4.媒體對《辦法》修訂與實施的態度:調查大眾媒體以及網絡論壇等對《辦法》修訂的意見、訴求和輿論導向等。
(二)調查方式和方法
《辦法》修訂的社會穩定風險調查采用的方式和方法主要有:
1.通過與委托方的接觸、溝通,該《辦法》修訂背景,前期過程程序資料,如:立綱、調查研究、依據文件、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專家論證、公示公告等資料;
2.采用公示法、座談法、征求意見法等進行社會調查,鑒別利益相關者,分析利益相關者訴求和歷史社會矛盾;
3.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座談討論,了解職能部門對《辦法》修訂的意見;
4.收集《辦法》修訂公示后的群眾意見;
5.采用網上調查以及輿情分析,了解媒體對《辦法》修訂實施的輿論導向及影響。
(三)各方意見采納情況
1.政府職能部門意見及采納情況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完成了初步修訂,形成了《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清遠市財政局關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后,于5月14日發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審計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金融工作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清遠監管分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分行等9個市直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并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掛網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收到了2個相關單位的3條修改意見和社會公眾的2條修改意見。經認真分析,根據有依據、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則研究決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采納了兩個相關單位的3條修改意見,不采納社會公眾的2條修改意見。
2.專家組論證情況
2024年7月31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建設大廈403會議室召開了《辦法》修訂專家論證會,會議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丘成杰主持,市財政局、清城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清新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物業管理協會及特邀的6名專家參加了會議。專家組由謝道清(市物業管理協會會長、物業管理專家庫專家、專家組組長)、鄭順福(市物業管理協會常務副會長、清城區政協委員、物業管理專家庫專家、物業管理師)、張奇(市物業管理協會副會長、物業管理專家庫專家、物業管理師)、柯國良(物業管理專家庫專家、物業管理師)、葛志軍(物業管理師)、何娟娟(中國農業銀行清遠城南支行高級副經理、中級經濟師),共6名專家組成。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代表就《辦法》的實施情況(期滿前)評估、修訂、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等內容進行了簡要介紹和說明。專家組成員逐一發言,也聽取了參會相關單位人員的意見,就有關內容展開了深入的交流,并形成了《<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清遠市財政局關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專家論證意見》。專家論證意見一致認為《辦法》修訂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規范性文件要求;具備《辦法》修訂所規定的各項要素;《辦法》修訂的指導思想明確,目標合理,重點突出,基礎工作扎實,技術路線正確,修訂成果基本達到了要求。《辦法》修訂具有較強的前瞻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同意《辦法》修訂通過論證,按程序上報。
四、評估內容
(一)合法性評估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清遠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發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老舊小區和電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辦房〔2015〕5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針對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存在的問題而進行的修訂,依據充分,資料翔實可靠,總體思路清晰,目標明確,科學可行,能充分滿足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相應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清遠市行政區范圍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享有相應的決策權,并在權限范圍內進行決策,決策內容和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決策的合法性要求。
(二)合理性評估
《辦法》是為進一步規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行為,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而制定頒發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施行期間,《辦法》有效指導、規范了各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協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業主委員會、住建部門、專戶管理銀行及有關單位的行為的規定,有序推動了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工作,保障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及時消除了其安全隱患。《辦法》修訂事項是必要的、適當的,符合大多數群眾的利益,是兼顧了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不會引發不同地區、行業、群體之間的攀比,能盡最大可能維護所涉及群眾的合法權益,符合決策的合理性要求。
(三)可行性評估
《辦法》修訂公平、公正,各項管理措施均結合清遠市的實際,經嚴格征求意見并充分消化后制定訂,其條款必要、適當,并采用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行政管理,能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同時也具備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的保障,充分考慮群眾的接受程度,沒有超出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得到大多數群眾的支持,符合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要求。
(四)可控性評估
《辦法》修訂沒有明顯的公共安全隱患,引起群體性事件或者集體上訪、引發社會負面輿論、惡意炒作以及其它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可能性較小,決策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情形是可控的,而且各單位均制定了社會矛盾預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符合決策的可控性要求。
五、風險等級
《辦法》修訂評估對項目的整體風險進行判別,在充分落實風險處置措施后,能夠有效降低風險,最終判定決策事項采取防范及化解措施后,風險等級為低風險。
六、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堅持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作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及時消除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安全隱患的大事,列入各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協調,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完善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積極完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實現管理和行政決策的法制化,全面提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和專業化水平。
(三)鼓勵公眾參與,社會共同實施
要加強宣傳和引導,讓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社會主體了解《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同時要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充分反映公眾意愿,提高全社會對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措施的認同程度,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和支持《辦法》的實施,使《辦法》實施取得更好的經濟和社會效果。
七、評估結論
通過綜合分析,修訂后的《辦法》實施風險較低,總體可控,建議可實施。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