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了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部分市級依申請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通知》(清府辦函〔2021〕159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委托事項通知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職責劃分
(一)原實施機關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1.對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要以目錄形式統一對外公布,加強動態評估和管理。
2.加強對受委托行政機關行使委托事權的指導,加強對其業務培訓,協助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權責義務。
3.負責指導受委托行政機關制作行政許可文書、行政許可證件等法律文書樣本。
4.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對受委托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視情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并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每年對委托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
5.負責委托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受委托行政機關英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1.受委托行政機關要明確實施行政審批工作規程,將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2.受委托行政機關在英德市范圍內以原實施機關的名義,使用名稱為“英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公章,在委托期限內辦理委托事項的審批,并接受原實施機關的監督,承擔實施委托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
3.加強對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管理,建立專門的管理檔案,建立相應的信息數據庫,及時上網公布申請人相關的行政許可信息。
4.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電子網絡監察,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箱,派發意見反饋表,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認真核查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一經核實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以月報形式將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報告原實施機關。
6.協助原實施機關做好委托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
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原實施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審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審批。具體程序以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實際辦理程序為準。已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委托方解釋。
四、其他要求
受委托行政機關要指定專人負責委托行政許可事項的聯系工作,并將聯系人名單報原實施機關(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委托期限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