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草擬的《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到截止日,共收到以下反饋意見,在此予以公告。反饋意見如下: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2月1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我局草擬的《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到截止日,共收到以下反饋意見,在此予以公告。反饋意見如下:
征求意見單位 |
提出意見情況 |
采納(未采納)意見情況 |
清遠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站有限公司 |
建議修改條款第四條第二款: 建議修改為:(二)在清遠市開展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應在清遠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計量認證資格、人員、設備及工作場所;參與檢測項目的檢測、校核、報告編寫人員應在清遠市內購買社保;檢測報告應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檢測機構蓋章;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理由:明晰對在清遠市開展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的要求,避免產生在清遠開展檢測業務不需工作場所等的誤解。 |
采納。 |
鄧文亮(公眾) |
一、第四條(二)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檢測機構蓋章,并且有廣東省計量認證章,檢測項目不得超越資質認證范圍;參與檢測項目的檢測、校核、報告編寫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在清遠市內購買社保,并且每個檢測人員參與檢測的專業項目不應超過三項;檢測機構有固定的辦公、試驗場所,工作場所及環境滿足相關規范和要求。 理由:檢測機構人員負責過多檢測項目,會否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進度? 增加:(四)具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按相應技術規范要求定期校準計量器具,其中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需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第八條(四)完善現場管理,確保原始記錄真實完整,具有唯一標識,保存期符合有關規定。 理由:檢測數據追溯,防止偽造檢測數據。 三、增加第八條【檢測機構職責】(九)禁止轉包轉次檢測業務; (十)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十一)禁止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理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八條,第十條。 |
第一點采納。 第二、三點不采納,因相關法律法規已有具體規定。 |
清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該辦法第十條第2項關于“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單項檢測項目取消聯網的,其承攬的單項檢測業務的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的內容,建議修改為“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單項檢測項目取消聯網的,單項檢測報告取消監管標識,其承攬的單項檢測業務的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 |
不采納。原條文已有相關表述。 |
清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英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佛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陽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連南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民主促進會清遠市基層委員會 |
逾期未回復。 |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2月1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