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相關單位及社會公眾對《清遠市中心城區
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和
《清遠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圖集
(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及采納
情況的公告
為引導建筑小區、綠地、道路與廣場、蓄水調蓄池等建設項目落實海綿城市要求,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我局委托廣東省建科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編寫了《清遠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和《清遠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圖集(征求意見稿)》,經發出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及于2020年1月9日至1月21日通過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現就反饋意見及采納情況予以公告。
征求意見單位或個人 | 提出意見情況 | 采納(未采納)意見情況 |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河道改造措施是否屬于海綿城市設施,把屬于海綿設施的河道改造設施加入導則。 | 采納。 |
2、在設計指引和施工指引章節之間增加一章審查指引章節,指導海綿設施的設計圖審查工作。 | 采納。 |
3、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效果評估的評估機構。 | 采納。 |
4、增加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綠地和廣場的設計案例。 | 采納。 |
5、增加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的計算方法。 | 采納。 |
6、能否在指引中加入針對具體項目、地塊的海綿設施建設比例等指標。 | 部分采納。 |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 1、4.1.5的內容建議調整為:“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控規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指標納入規劃條件,建設單位需按規劃條件要求進行設計。”刪去“作為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依據”。 | 采納。 |
2、根據機構改革的實際,8.1管理主體中同時出現清遠市自然資源局和清遠市城鄉規劃局,建議將后者去掉。 | 采納。 |
3、8.2.4建設項目管控流程中,國土規劃部門對應辦理事項中,涉及海綿城市指標落實涉及環節應為核發用地規劃條件階段、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階段。對應選址意見書、用地許可證以及工程許可證是行政流程,不建議作為海綿城市指標管控環節。 | 采納。 |
4、5.1.13中提及“用地分類遵循《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中的規定”,建議將“《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改為“現行的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 采納。 |
5、文中相關表述應與國家方針政策一致,建議將“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 采納。 |
6、海綿城市建設細化要求也體現在施工圖階段,建議職能部門中應增加建設主管部門,強化施工圖階段及建設質量的監管。 | 采納。 |
7、建議加強與《清遠市綠地喬木種植規劃指引》銜接,盡量統一各類城市綠化植被種植花木品種。 | 采納。 |
8、市政道路橫斷面建議統籌考慮雨水管以外的其他市政管線的排布。 | 采納。 |
9、建議根據用地性質和場地需求,分類設計不同、適宜的下沉式樹池和下沉式綠地類型,例如:公園廣場中的下沉式樹池建議低于周邊地面高度,利于集雨。 | 采納。 |
10、建議明確控規層面需控制的透水鋪裝率、下沉式綠化率、下沉深度和屋頂綠化率等達標的具體各項參數。 | 部分采納。 |
清遠市水利局 | 1、第11頁3.4.2中:“2)城市出入口、重要的立交、交通節點、城市的主要干道積水深度超過0.1米、積水時間超過1小時、積水范圍超過50米。3)城市一般道路積水深度超過0.15米、積水時間超過2小時,積水范圍超過100米。”建議修改為:“2)城市出入口、重要的立交、交通節點、城市的主要干道積水深度不超過0.1米、積水時間不超過1小時、積水范圍不超過50米。3)城市一般道路積水深度不超過0.15米、積水時間不超過2小時、積水范圍不超過100米。” | 采納。 |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建議在綠地和廣場的一般規定(5.4.2.2):“統籌考慮綠地周邊區域內澇防治需求,綠地周邊匯水面積(如廣場、停車場、建筑與小區等)的雨水徑流應通過合理豎向設計引入集中綠地”之后增加綠地下層結構排水系統的規范和技術指導內容,確保雨水匯入綠地后,綠地不會因為長時間浸水而被破壞。 | 采納。 |
清遠市代建項目管理局 | 無意見。 | 無意見。 |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 無意見。 | 無意見。 |
清遠市清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無意見。 | 無意見。 |
清遠市清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無意見。 | 無意見。 |
佛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無意見。 | 無意見。 |
英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無意見。 | 無意見。 |
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無意見。 | 無意見。 |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無意見。 | 無意見。 |
連南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局 | 無意見。 | 無意見。 |
廣東省陽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無意見。 | 無意見。 |
中國民主促進會清遠市基層委員會 | 無意見。 | 無意見。 |
公眾意見 | 無意見。 | 無意見。 |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28日